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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的通知》(公通字[1995]69号)实施以来,交通违法罚款缴纳工作进一步规范。为提高执法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逐步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