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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案件屡屡发生,涉案数额巨大。由于国有公司国家股东身份的特殊性,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往往忽视国有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将罪犯侵害公司的犯罪所得作为“追缴”、“没收”等刑事处罚措施的对象,损害了国有公司的利益。刑事审判的法官应当具备必要的商法思维能力,厘清罪犯占有财产的权利归属,应当返还公司,不应作为“追缴”或“没收”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