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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价值的合意对于行政立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由于观念滞后以及制度缺失等原因,我国行政立法在价值合意实现方面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为实现行政立法中的价值合意,需要确立行政立法民主、行政立法正当程序以及均衡立法等观念,并通过提升行政立法程序的效力层级、完善行政立法民主参与制度来保障价值合意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