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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不端行为人违反科研诚信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有很强的社会现实性,有相应的法律和理论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过分突出了行政责任,有违科研项目的招投标本质上属于民事活动的性质,有必要加强完善民事责任特别是合同法责任的规范与认定。应该制定专门的委托研究合同法规范财政性资金资助研究项目的研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