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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对“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杀人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一通说提出了质疑.但是,通说是正确的、合适的.而张教授的观点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可能混同放火犯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二是可能导致定罪量刑上的不统一.同时张的“否定说”的多数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