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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法上强制性行为的统称,行政强制可以根据基础决定与强制执行是否合一为标准被划分为两类独立的行为,即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即时强制。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是一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内在的构成要素之一。只有当某种静态的手段被特定的行政主体所采用时,才会连同其他要素一起转化为一类正式的行政强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