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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以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为理论基础。而西方国家的法治主要以古典自然法理论为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与古典自然法理论在国家与法的产生、人权的来源、法律的本质以及法律的评价标准等方面都存在原则性的不同。虽然古典自然法学关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等理论经不起历史实证的检验,但其在历史上所起的积极作用也不可小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