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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利于己的证人对质是被告人的基本诉求,也是法庭查明事实的基本方法.我国刑事程序在对质问题上贯彻了“事实查明”的内在逻辑,缺乏对质权的基本保障.在不认罪案件中,为了准确查明事实,维护审判程序的公正性,进而实现司法公正,针对最需要证人出庭的情形,确立对质权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具体来说应合理限定出庭证人范围,明确不出庭的法定理由,科以官方促使证人出庭的勤勉义务,确立并实现对质权的底线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