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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内腐败的重要根源是党内监督不力,这其中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本文重点从客观原因着手,试图探究党内监督体制与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关键词]党内监督;监督体制;腐败
[中图分类号]D03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7)08-0019-02
中国共产党执政后,作为已拥有近7000万党员的大党,面对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如何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如何加强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如何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是事关党的生死存亡的一件大事。
我们都知道,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规律。应该说,我们党的历代领导人都清醒地认识到了权力腐败的严重危害,尤其是近些年,我们党进一步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无论是对某些部门和行业的专项治理还是在查处大案要案上都取得了重大成绩,但是腐败现象仍屡禁不止,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乃至党的高级干部仍然“前腐后继”着,本人认为究其原因就是我们缺乏对权力的运行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一、目前党内监督体制与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的党代会制度存在局限性
党代会是党的领导机关,是党内最强有力的监督形式,应该发挥最权威的监督作用。但是现行格局下的党代会制度所发挥的监督作用十分有限。一是在实践上缺乏经常性的监督。现行党代会,每五年只召开一次,每届党代表发挥作用的机会就在这次唯一的会议期间,而在长达五年的休会期间,党代表没有行使代表权发挥监督作用的机会,对党委及其部门平时的工作情况缺乏经常性的监督。二是在空间上缺乏全方位的监督。由于党代会每五年只召开一次,而且时间有限,其作用实际上就是搞一次选举,审议一下工作报告,作出几项有关决议;而对同级党委主要成员的工作情况,对党委各个工作部门的工作情况缺乏应有的日常监督。可以说,现行的党代会制度,实际上只有选举和决议的职能,缺乏监督的职能。三是党代会代表的选举也由于党员对候选人情况不甚了解而流于形式。
(二)纪检监督体制方面存在障碍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等方面担负着重要的职责。但是,从多年来的实践结果和当前的现状看,纪检机关的现行体制和职权与其所肩负的历史重任存在诸多不适应的地方,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一是纪检机关对同级党委或党组的直接监督实行起来困难较大。纪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很难核实同级党委成员的问题,使得纪检机关对党委或党组的监督力度和制约功能受到很大影响,难以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的监督。二是纪检与组织部门工作两层皮,使本来已经很脆弱的监督变成了无效的监督。按照常理,纪检部门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与评价应成为干部管理和使用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纪检部门与组织部门工作上的分割,使两方面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处于脱节状态,于是便出现了许多“带病提拔”的现象。
(三)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存在体制真空
党内监督,实质在于监督权力,根本目的在于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而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权力集中和缺乏监督是导致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地位提高了,权力大了,封建特权思想也就冒头了,甚至对监督有厌恶和反感情绪;一些垂直管理部门的领导,更是“条条管不透,块块管不够”,基本上是监督的空白区。另一方面,监督主体缺少对主要负责人开展监督的有利条件和环境,实施监督的积极性不高,监督和惩戒的威慑作用不大,某些监督条款仅仅是贴在墙上,挂在嘴上,就是落实不到行动上。例如曾经轰动一时的沈阳“慕马”腐败大案涉案人员中有17人是党政部门的“一把手”,从这些“一把手”的腐败案中不难发现,其手法不外乎三种情形:一是财务“一支笔”,二是用人“一言堂”,三是大权“一把抓”。纵观这些贪官的伎俩所折射的监督的软肋,都是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所致,都是置党的民主集中制于不顾,视监督为儿戏,将制度束之高阁。
(四)党内民主生活质量不高
一方面就是前面提到的民主选举,目前党内的民主选举既不够广泛,参与范围也不够全面,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绝大多数是由上级任命的,这种任命方式使这部分领导干部的工作对谁负责成了问题。另一方面就是作为我们党的优良作风之一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已被庸俗化为表扬与自我表扬,党内民主生活会上一团和气,对成绩、业绩大谈特谈;谈问题、不足不痛不痒;对领导恭维有加;对同志你好我好。像过去那种针锋相对、触及灵魂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再难觅到踪迹。
早在新中国建立前夕,毛泽东就曾指出,我们共产党能够跳出历史的“周期率”,其根本路径就是民主监督,即由人民来监督政府。五十多年来,党的领导集体带领全党沿着这条民主监督之路在实践中一步步探索前进,闯过了一道道难关,保持了党的旺盛生命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周期率”的问题还远远没有解决,仍须我们不懈地努力,积极探索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与方法,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制。
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的措施
(一)改进和完善党代会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加强党内监督,尤其是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那就首先必须完善党代会制度,增强其对同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的监督功能。具体思路,可参照人代会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是实行党代表常任制,并赋予其日常监督的职能。闭会期间,党代表可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用以了解、检查和督促同级或下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二是实行党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党的中央、省、县委会每年必须向它报告工作,听取它的批评,答复它的询问。三是增加党代会议程,诸如听取并评议同级党委正副书记和常委的个人述职报告;听取并评议同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个人述职报告;听取并评议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和统战部等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等。四是赋予党代表联名推荐党委成员候选人的职权。这样,既有利于保证各级党代会真正成为本级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改变目前党代表行使权力不充分、与权力行使和执行者的联系不紧密、监督名不副实的状况,同时也有利于实行集体领导,改变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党的某一机关或过分集中于少数人手里,失去监督的状况。但是与之配套的是应尽量扩大党代表中普通党员的比例,特别是要赋予一些党性强但不担任党内职务的同志的监督权利。
(二)确保纪检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权力必须以相应的权利来制约,这是强化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要求。如果只用一个弱化的权利去监督一个强大的权力,即使监督机构再大,监督人员再多,工作再努力,也是难以奏效的。因此,必须在体制上确定纪检机构的独立性,强化纪检监督的权威性。首先,改进和调整纪检机关监督党委或党组的格局,变上级纪委对下一级党委的间接监督为直接监督,可以采取由各级纪检机关向下一级地方派出常驻特别纪检组的办法,专门对下一级党委(常委)成员和人大、政府、政协的同级领导干部以及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这种特别纪检组独立行使监督检查权,直接受派出的纪检机关领导并对其负责,不与当地纪检机关合署办公。这样既有利于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又没有突破现行党章对纪检机关所赋予的职权范围。其次,对党员和领导干部存在的违纪问题,各级纪检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有权独立行使立案调查权,问题调查清楚后,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提出处理意见。再次,加强纪检机关与组织部门的工作联系,强化纪检机关对干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功能。可以尝试建立两项实质性联系制度:一是建立两家负责人交互任职制度,纪委的副书记兼任组织部的副部长,组织部的副部长兼任纪委副书记或常委,互相参与两家时重大问题的决议。二是建立情况通报和共同考察干部制度。纪检机关定期将所掌握的案件线索和信访举报情况及时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定期将用人意向向纪检机关详细通报并征求意见,未经通报和征求意见的干部,原则上不纳入党委讨论决定提拔使用方案。建立这两项制度,有利于防止和克服纪检机关立案调查,而组织部门却提拔重用的扯皮现象,有利于保证用人质量,至少可以避免提拔已经发现有问题的干部。
(三)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重点监督“一把手”
在党内监督中,党员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但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既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严以律己,要从严管好配偶、子女,加强对亲友的教育,从严要求身边的工作人员。同时,更加注重他律,规定了一系列制约措施,包括巡视、谈话、诫勉、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集体领导等制度。从而使监督制约有抓手,具有较强的刚性监督制约措施。监督和制约权力的根本在于扩大民主,既不允许剥夺普通党员的民主权利,也不允许重大决策由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唯其如此才能避免权力的滥用,也只有如此才能避免政府的腐败,唯有如此才能跳出历史的周期率。
(四)促进党内民主机制的完善
促进党内民主体制与机制的完善,发展党内民主是实行党内监督或者说能使党内监督顺畅、有效实施的必备条件。只有党内民主充分,才能为党内监督创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即有良好的民主氛围、权力运作顺畅、民主制度体系完善、党内各种关系良性互动。党内监督是党内政治生活的晴雨表,每当党内民主氛围比较好时,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就能够奏效;反之,监督不但不能奏效,还会出现监督职能弱化、甚至连监督机构本身都不能存在的现象。
发展党内民主,首先要抓好民主集中制有关制度的建设,如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委会议制度、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廉洁自律制度等。其次要严肃党内生活,开展有效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避免走过场,提高党内民主生活的质量。
完善党内民主监督制度,我们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我们党的各级组织及全体党员共同努力。
责任编辑 李秀华
[关键词]党内监督;监督体制;腐败
[中图分类号]D03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7)08-0019-02
中国共产党执政后,作为已拥有近7000万党员的大党,面对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如何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如何加强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如何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是事关党的生死存亡的一件大事。
我们都知道,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规律。应该说,我们党的历代领导人都清醒地认识到了权力腐败的严重危害,尤其是近些年,我们党进一步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无论是对某些部门和行业的专项治理还是在查处大案要案上都取得了重大成绩,但是腐败现象仍屡禁不止,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乃至党的高级干部仍然“前腐后继”着,本人认为究其原因就是我们缺乏对权力的运行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一、目前党内监督体制与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的党代会制度存在局限性
党代会是党的领导机关,是党内最强有力的监督形式,应该发挥最权威的监督作用。但是现行格局下的党代会制度所发挥的监督作用十分有限。一是在实践上缺乏经常性的监督。现行党代会,每五年只召开一次,每届党代表发挥作用的机会就在这次唯一的会议期间,而在长达五年的休会期间,党代表没有行使代表权发挥监督作用的机会,对党委及其部门平时的工作情况缺乏经常性的监督。二是在空间上缺乏全方位的监督。由于党代会每五年只召开一次,而且时间有限,其作用实际上就是搞一次选举,审议一下工作报告,作出几项有关决议;而对同级党委主要成员的工作情况,对党委各个工作部门的工作情况缺乏应有的日常监督。可以说,现行的党代会制度,实际上只有选举和决议的职能,缺乏监督的职能。三是党代会代表的选举也由于党员对候选人情况不甚了解而流于形式。
(二)纪检监督体制方面存在障碍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等方面担负着重要的职责。但是,从多年来的实践结果和当前的现状看,纪检机关的现行体制和职权与其所肩负的历史重任存在诸多不适应的地方,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一是纪检机关对同级党委或党组的直接监督实行起来困难较大。纪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很难核实同级党委成员的问题,使得纪检机关对党委或党组的监督力度和制约功能受到很大影响,难以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的监督。二是纪检与组织部门工作两层皮,使本来已经很脆弱的监督变成了无效的监督。按照常理,纪检部门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与评价应成为干部管理和使用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纪检部门与组织部门工作上的分割,使两方面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处于脱节状态,于是便出现了许多“带病提拔”的现象。
(三)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存在体制真空
党内监督,实质在于监督权力,根本目的在于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而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权力集中和缺乏监督是导致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地位提高了,权力大了,封建特权思想也就冒头了,甚至对监督有厌恶和反感情绪;一些垂直管理部门的领导,更是“条条管不透,块块管不够”,基本上是监督的空白区。另一方面,监督主体缺少对主要负责人开展监督的有利条件和环境,实施监督的积极性不高,监督和惩戒的威慑作用不大,某些监督条款仅仅是贴在墙上,挂在嘴上,就是落实不到行动上。例如曾经轰动一时的沈阳“慕马”腐败大案涉案人员中有17人是党政部门的“一把手”,从这些“一把手”的腐败案中不难发现,其手法不外乎三种情形:一是财务“一支笔”,二是用人“一言堂”,三是大权“一把抓”。纵观这些贪官的伎俩所折射的监督的软肋,都是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所致,都是置党的民主集中制于不顾,视监督为儿戏,将制度束之高阁。
(四)党内民主生活质量不高
一方面就是前面提到的民主选举,目前党内的民主选举既不够广泛,参与范围也不够全面,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绝大多数是由上级任命的,这种任命方式使这部分领导干部的工作对谁负责成了问题。另一方面就是作为我们党的优良作风之一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已被庸俗化为表扬与自我表扬,党内民主生活会上一团和气,对成绩、业绩大谈特谈;谈问题、不足不痛不痒;对领导恭维有加;对同志你好我好。像过去那种针锋相对、触及灵魂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再难觅到踪迹。
早在新中国建立前夕,毛泽东就曾指出,我们共产党能够跳出历史的“周期率”,其根本路径就是民主监督,即由人民来监督政府。五十多年来,党的领导集体带领全党沿着这条民主监督之路在实践中一步步探索前进,闯过了一道道难关,保持了党的旺盛生命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周期率”的问题还远远没有解决,仍须我们不懈地努力,积极探索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与方法,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制。
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的措施
(一)改进和完善党代会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加强党内监督,尤其是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那就首先必须完善党代会制度,增强其对同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的监督功能。具体思路,可参照人代会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是实行党代表常任制,并赋予其日常监督的职能。闭会期间,党代表可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用以了解、检查和督促同级或下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二是实行党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党的中央、省、县委会每年必须向它报告工作,听取它的批评,答复它的询问。三是增加党代会议程,诸如听取并评议同级党委正副书记和常委的个人述职报告;听取并评议同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个人述职报告;听取并评议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和统战部等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等。四是赋予党代表联名推荐党委成员候选人的职权。这样,既有利于保证各级党代会真正成为本级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改变目前党代表行使权力不充分、与权力行使和执行者的联系不紧密、监督名不副实的状况,同时也有利于实行集体领导,改变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党的某一机关或过分集中于少数人手里,失去监督的状况。但是与之配套的是应尽量扩大党代表中普通党员的比例,特别是要赋予一些党性强但不担任党内职务的同志的监督权利。
(二)确保纪检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权力必须以相应的权利来制约,这是强化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要求。如果只用一个弱化的权利去监督一个强大的权力,即使监督机构再大,监督人员再多,工作再努力,也是难以奏效的。因此,必须在体制上确定纪检机构的独立性,强化纪检监督的权威性。首先,改进和调整纪检机关监督党委或党组的格局,变上级纪委对下一级党委的间接监督为直接监督,可以采取由各级纪检机关向下一级地方派出常驻特别纪检组的办法,专门对下一级党委(常委)成员和人大、政府、政协的同级领导干部以及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这种特别纪检组独立行使监督检查权,直接受派出的纪检机关领导并对其负责,不与当地纪检机关合署办公。这样既有利于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又没有突破现行党章对纪检机关所赋予的职权范围。其次,对党员和领导干部存在的违纪问题,各级纪检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有权独立行使立案调查权,问题调查清楚后,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提出处理意见。再次,加强纪检机关与组织部门的工作联系,强化纪检机关对干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功能。可以尝试建立两项实质性联系制度:一是建立两家负责人交互任职制度,纪委的副书记兼任组织部的副部长,组织部的副部长兼任纪委副书记或常委,互相参与两家时重大问题的决议。二是建立情况通报和共同考察干部制度。纪检机关定期将所掌握的案件线索和信访举报情况及时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定期将用人意向向纪检机关详细通报并征求意见,未经通报和征求意见的干部,原则上不纳入党委讨论决定提拔使用方案。建立这两项制度,有利于防止和克服纪检机关立案调查,而组织部门却提拔重用的扯皮现象,有利于保证用人质量,至少可以避免提拔已经发现有问题的干部。
(三)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重点监督“一把手”
在党内监督中,党员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但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既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严以律己,要从严管好配偶、子女,加强对亲友的教育,从严要求身边的工作人员。同时,更加注重他律,规定了一系列制约措施,包括巡视、谈话、诫勉、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集体领导等制度。从而使监督制约有抓手,具有较强的刚性监督制约措施。监督和制约权力的根本在于扩大民主,既不允许剥夺普通党员的民主权利,也不允许重大决策由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唯其如此才能避免权力的滥用,也只有如此才能避免政府的腐败,唯有如此才能跳出历史的周期率。
(四)促进党内民主机制的完善
促进党内民主体制与机制的完善,发展党内民主是实行党内监督或者说能使党内监督顺畅、有效实施的必备条件。只有党内民主充分,才能为党内监督创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即有良好的民主氛围、权力运作顺畅、民主制度体系完善、党内各种关系良性互动。党内监督是党内政治生活的晴雨表,每当党内民主氛围比较好时,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就能够奏效;反之,监督不但不能奏效,还会出现监督职能弱化、甚至连监督机构本身都不能存在的现象。
发展党内民主,首先要抓好民主集中制有关制度的建设,如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委会议制度、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廉洁自律制度等。其次要严肃党内生活,开展有效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避免走过场,提高党内民主生活的质量。
完善党内民主监督制度,我们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我们党的各级组织及全体党员共同努力。
责任编辑 李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