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用利益包含道德上及经济上两方面之评价。我国现行民法对于信用权未设明文规定,实务中对侵害信用利益之行为主要存在名誉权保护模式、一般人格权保护模式、《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保护模式三种处理模式。前两种处理模式均无法使信用利益得到妥当救济。在现行法体系下,唯有将信用利益纳入《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指称的其他人身、财产权益的范畴,进而结合第6条第1款方可对信用利益进行周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