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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 机制的理论原型是法社会学理论中的“调解型第三者纠纷解决模式”,它是西方后工业化社会的背景下,为了回应法院系统在解纷过程中显露的种种弊端而采用的替代性方案.作为以平等、意思自治为前提的私法纠纷解决机制,其在行政法上适用之妥当性在于——其与正式司法救济程序的补充关系.ADR 机制不仅适用于个案行政争议,而且经过合理改造之后也适用于行政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