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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和无因性等特点,票据债务人当以票据记载的内容履行义务,但票据债务人有合法事由时,可以<票据法>之规定对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两大类.前者票据法没有限制,而后者则受到严格地限制,实践中对此有着一些不同认识.本文试就对这两类抗辩进行分析,以期以熟练掌握票据抗辩事由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