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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传统的政府环境管理措施在农村环境保护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促使人们不得不寻求新的手段和途经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际上,用于弥补政府失灵管理措施的市场机制,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却显著确实,本文从几个大方面系统探讨市场机制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缺失的表现。
关键词:农村环境保护 市场机制 缺失
在党和国家的温暖关怀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就,然而,伴随着农村大规模的开发、建设,农村环境保护也受到了各界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与重视。过去政府对于农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监督与管理并未产生大的效用,这就要求市场机制作为有力地补充。本文主要阐述市场机制在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中缺失的几大表现。
一、农业生态补偿制度未落实,挫伤农民环保积极性
农业不仅为人类提供丰富的工业原料和食物,更具有稳定生态、保护大自然的生态功能。农业的生态功能无法直接转化为生态效益,而是间接地体现在周边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我国环境法规定“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只有科学、合理地选择农业生态补偿方式,将市场机制的作用与政府加强农业生态调控的手段有机结合起来,稳步确立起行之有效、公正透明的生态补偿机制,才会激发农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目前我国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在实施过程尚有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解决,主要表现在:退耕还林工程项目需要有大量的财政扶持,在实施的过程中,政策、法律宣传、技术培训、资料配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和各类办公室等各项开支数额巨大,若缺乏有效的资金供给,则退耕还林地区会承受很大数量的费用,也违背了“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退耕还林的责任与权利不相统一;有的退耕还林地区的补助未能按时兑现到位,群众失去了耕地,其生产积极性受到了制约,也直接打击其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劲头;针对退耕还林地区的财政补助,在短时期内,确实提高了当地农户的收入,但因过于依靠国家财政补贴这一项福利,使退耕农民没有了造林、育苗和管护树木的积极行动,不利于退耕后林木存活率的提升。几年前,虽暂停施行退耕还林政策,但伴随着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生态安全的冲击,生态补偿制度定能成为农村环境保护的一项强有力的对策。
二、环境资源税费使用不合理,农村缺乏实惠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规定,排污费需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的试验发展和地区性污染防治。排污费使用的关键点就是去补足排污单位治理污染,因污染源大多集中在城市,农村并非处于治理污染的范围以内。此外,也并未考虑到农村耕地、水源地和小水体的保护与治理,长久以来,补偿的排污费忽视了排污损害较严重的农村,只用此来治理城市环境。
农村税费制度改革之前,资金源于摊牌集资和提留统筹。改革以后,从制度层面上明确了农民的税赋,这一政策的调整让基层政府在资金筹措上处于更大的困境之中:基层政府税源加剧萎缩,中央财政以及地方财政的上级财政对基层财政的转移支付不规范、规模不大、也不透明,无法补充县级、乡镇财政的资金缺口,基层政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会公开负债,也就无法有额外的资金扶持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农村环境资源权属不明,造成农村环境恶化
农村环境问题的之所以会愈演愈烈,在很大程度上与农村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和农村环境资源权属不明所引发。在我国现有的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下,若承包期限较为短暂,承包方极有可能对践踏生态物种、过度开发资源,以求得短期内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效益,完全不顾及资源、环境的承载力,对于这类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单纯凭借管理、监督、加大环境执法范围和力度是不能全部根除危害的。
我国农村不完善的产权制度仍然存在,有较大的潜力依据明确、界定产权,进而解决环境公共物品性。因农村被污染的河流缺乏清晰明了的归属,或集体形式上享有所有权,但“集体”未行使产权的机制。假设让将河流的所有权拍卖给个人或一个集体,拥有河流产权的人就会为自身利益与污染河流的单位协商,依靠社会公众力量来共同抵制污染物的排放。
四、排污权交易未在农村施行,乡镇企业污染防治难度大
排污权也就是排放污染的权利,我国排污市场上,排污者往往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擅自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进而卖出或买入排污权。改革开放后,我国在大气污染控制方面也开展过可交易排污许可证的试点工作,获得了一些成就。排污权交易能够行之有效地得到管理和控制,从而提高分配的费用效果。排污权若有偿转让,则治理污染费用成本最经济的企业,就情愿经由治理,大规模地降低排污量,接着再出售多余部分而获得经济收益。只要对某部分企业而言,安装治理设备比购买排污权所付出的费用更多,一定会有购买排污权的一方。比如针对环境污染,大多又政府征收排污费用的措施来解决,企业虽然充当了排污和治理污染的主体,但仍是被动的地位,若符合政府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就无激励再一次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手段了。引入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后,企业具备排污权交易的利益,也就有了更大的决心和动力去治理污染和进行排污权交易,最终会实现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预期目标。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在施行时也不能缺乏政府的严格监管。
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摸索的初级发展阶段,结合农村环境保护的客观局势,需要给企业以更大的自主权参与研发,实现其责任与义务。面对乡镇企业污染严重的局面,行政控制手段無法发挥出应有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乡镇企业水资源的价格较高,节约用水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绝大多数的乡镇企业分布在村里,使乡镇企业缺少外部提高经济效益的条件,长此以往,则会增加企业治理污染的难度;乡镇企业的排污份额低于污染份额,环境管理能力欠佳;若政府适当的诱导,在乡镇企业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后,不采取直接强制性关停的措施,而是把排污权交易制度纳入乡镇企业的污染防治过程当中,以便取得更好地环保成果。
五、农业资源价格机制不合理,农村资源浪费严重
衡量资源配置的“效率”与“公平”标准的前提是完全市场,但现实的经济社会并非完全市场。在考虑环境资源稀缺性的前提下,应当将环境部门加入传统一般均衡分析中以寻求新的均衡解。这种理论表明环境污染只有在恢复市场行为与合理定价之后才能稳步地得以缓解。对农业资源的真实价值开展合理定价,才会让市场价格贯穿于全部农产品反馈链中,才可以正确对比新资源的成本与循环利用的资源,从而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切实达到农业与市场的整体链接。然而,因不少农村地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造成农村的土地、水资源出现枯竭,加上不合理的价格机制,使农村生态环境资源浪费严重,将严重制约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六、结语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迫在眉睫,这也引起了各界的强烈关注,必须要立足农村环境实际,多措并举加强环境管理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并进行深刻的实践,为农村环保事业再立新功。
参考文献
[1]陈叶兰-论市场机制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缺失[J].湖南农业大学环境法研究所,2012,(01)
[2]雷作连,钟卫胜-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的几点思考[J].能源与环境,2011,(12)
关键词:农村环境保护 市场机制 缺失
在党和国家的温暖关怀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就,然而,伴随着农村大规模的开发、建设,农村环境保护也受到了各界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与重视。过去政府对于农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监督与管理并未产生大的效用,这就要求市场机制作为有力地补充。本文主要阐述市场机制在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中缺失的几大表现。
一、农业生态补偿制度未落实,挫伤农民环保积极性
农业不仅为人类提供丰富的工业原料和食物,更具有稳定生态、保护大自然的生态功能。农业的生态功能无法直接转化为生态效益,而是间接地体现在周边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我国环境法规定“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只有科学、合理地选择农业生态补偿方式,将市场机制的作用与政府加强农业生态调控的手段有机结合起来,稳步确立起行之有效、公正透明的生态补偿机制,才会激发农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目前我国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在实施过程尚有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解决,主要表现在:退耕还林工程项目需要有大量的财政扶持,在实施的过程中,政策、法律宣传、技术培训、资料配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和各类办公室等各项开支数额巨大,若缺乏有效的资金供给,则退耕还林地区会承受很大数量的费用,也违背了“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退耕还林的责任与权利不相统一;有的退耕还林地区的补助未能按时兑现到位,群众失去了耕地,其生产积极性受到了制约,也直接打击其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劲头;针对退耕还林地区的财政补助,在短时期内,确实提高了当地农户的收入,但因过于依靠国家财政补贴这一项福利,使退耕农民没有了造林、育苗和管护树木的积极行动,不利于退耕后林木存活率的提升。几年前,虽暂停施行退耕还林政策,但伴随着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生态安全的冲击,生态补偿制度定能成为农村环境保护的一项强有力的对策。
二、环境资源税费使用不合理,农村缺乏实惠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规定,排污费需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的试验发展和地区性污染防治。排污费使用的关键点就是去补足排污单位治理污染,因污染源大多集中在城市,农村并非处于治理污染的范围以内。此外,也并未考虑到农村耕地、水源地和小水体的保护与治理,长久以来,补偿的排污费忽视了排污损害较严重的农村,只用此来治理城市环境。
农村税费制度改革之前,资金源于摊牌集资和提留统筹。改革以后,从制度层面上明确了农民的税赋,这一政策的调整让基层政府在资金筹措上处于更大的困境之中:基层政府税源加剧萎缩,中央财政以及地方财政的上级财政对基层财政的转移支付不规范、规模不大、也不透明,无法补充县级、乡镇财政的资金缺口,基层政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会公开负债,也就无法有额外的资金扶持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农村环境资源权属不明,造成农村环境恶化
农村环境问题的之所以会愈演愈烈,在很大程度上与农村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和农村环境资源权属不明所引发。在我国现有的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下,若承包期限较为短暂,承包方极有可能对践踏生态物种、过度开发资源,以求得短期内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效益,完全不顾及资源、环境的承载力,对于这类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单纯凭借管理、监督、加大环境执法范围和力度是不能全部根除危害的。
我国农村不完善的产权制度仍然存在,有较大的潜力依据明确、界定产权,进而解决环境公共物品性。因农村被污染的河流缺乏清晰明了的归属,或集体形式上享有所有权,但“集体”未行使产权的机制。假设让将河流的所有权拍卖给个人或一个集体,拥有河流产权的人就会为自身利益与污染河流的单位协商,依靠社会公众力量来共同抵制污染物的排放。
四、排污权交易未在农村施行,乡镇企业污染防治难度大
排污权也就是排放污染的权利,我国排污市场上,排污者往往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擅自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进而卖出或买入排污权。改革开放后,我国在大气污染控制方面也开展过可交易排污许可证的试点工作,获得了一些成就。排污权交易能够行之有效地得到管理和控制,从而提高分配的费用效果。排污权若有偿转让,则治理污染费用成本最经济的企业,就情愿经由治理,大规模地降低排污量,接着再出售多余部分而获得经济收益。只要对某部分企业而言,安装治理设备比购买排污权所付出的费用更多,一定会有购买排污权的一方。比如针对环境污染,大多又政府征收排污费用的措施来解决,企业虽然充当了排污和治理污染的主体,但仍是被动的地位,若符合政府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就无激励再一次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手段了。引入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后,企业具备排污权交易的利益,也就有了更大的决心和动力去治理污染和进行排污权交易,最终会实现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预期目标。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在施行时也不能缺乏政府的严格监管。
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摸索的初级发展阶段,结合农村环境保护的客观局势,需要给企业以更大的自主权参与研发,实现其责任与义务。面对乡镇企业污染严重的局面,行政控制手段無法发挥出应有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乡镇企业水资源的价格较高,节约用水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绝大多数的乡镇企业分布在村里,使乡镇企业缺少外部提高经济效益的条件,长此以往,则会增加企业治理污染的难度;乡镇企业的排污份额低于污染份额,环境管理能力欠佳;若政府适当的诱导,在乡镇企业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后,不采取直接强制性关停的措施,而是把排污权交易制度纳入乡镇企业的污染防治过程当中,以便取得更好地环保成果。
五、农业资源价格机制不合理,农村资源浪费严重
衡量资源配置的“效率”与“公平”标准的前提是完全市场,但现实的经济社会并非完全市场。在考虑环境资源稀缺性的前提下,应当将环境部门加入传统一般均衡分析中以寻求新的均衡解。这种理论表明环境污染只有在恢复市场行为与合理定价之后才能稳步地得以缓解。对农业资源的真实价值开展合理定价,才会让市场价格贯穿于全部农产品反馈链中,才可以正确对比新资源的成本与循环利用的资源,从而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切实达到农业与市场的整体链接。然而,因不少农村地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造成农村的土地、水资源出现枯竭,加上不合理的价格机制,使农村生态环境资源浪费严重,将严重制约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六、结语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迫在眉睫,这也引起了各界的强烈关注,必须要立足农村环境实际,多措并举加强环境管理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并进行深刻的实践,为农村环保事业再立新功。
参考文献
[1]陈叶兰-论市场机制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缺失[J].湖南农业大学环境法研究所,2012,(01)
[2]雷作连,钟卫胜-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的几点思考[J].能源与环境,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