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对自由主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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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从罗马法中对个人自由主义的阐述出发,进而论证了罗马法对自由主义的影响,对法治社会中私法自治的探索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罗马法;个人自由主义
  一、罗马法和自由主义概述
  罗马法是指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建立到东罗马帝国覆灭时期的所有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兼具公法和私法,且更为彰显私法地位的重要性。它并不是单指某一部的法律,《十二铜表法》、查斯丁尼的《国法大全》都是罗马法的代表作。罗马法以其自身法律理论的高深和体系的完备对后世的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自由主义学说是在个人、社会、国家中形成的以个人的普遍价值为基础的理论学说,其核心价值是自由、平等、博爱,体现为政治民主、宪政主义等现代理念。首先,自由主义中渗透着理性主义的因素,它认为人性有自私的弱点,但也相信理性赋予人有享受自由的权利。另外,自由主义也是个人主义的,每个个体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权利。因而具有人本主义的特性。再次,自由主义主张每个人在法律和自然权方面的平等。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天然地形成了西方的法治传统,也必然地决定了西方法治传统的发展方向。二、罗马法中的自由主义体现
  (一)罗马法吸收了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使其具有强烈的个人主义特征
  罗马法的自然法思想可溯源至古希腊哲学。赫拉克利特,智者学派等都有简单的阐述。之后,斯多葛学派发展了自然法思想,并使其与法律有了紧密的联系。它认为自然法是存在于现实法律之上的更高法律,只有以自然法为依托,现实的法律才能获得确切性。且自然法具有普遍性,因而它也提倡人人平等。公元前2世纪,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罗马法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进一步深化,其法学家更是如此。西塞罗、盖尤斯、乌尔比安等著名罗马法学家信奉自然法,不断对自然法思想加以诠释、深化,使之系统化、理论化,成为罗马法的理论基础。自然法实质是一种富有规范和理想色彩的价值观和正义论,它并不是指具体的法律,主要包涵了自然、理性、正义、平等和自由等基本价值。论及罗马时期对自然法思想的研究,西塞罗当属代表。其自然法观念中表现出了浓重的个人主义色彩及对平等理想的向往,体现了许多现代自由主义的理念,这一点在他的国家学说中体现得尤为突出。他认为,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是国家得以存在的基础。国家追求着这个公共的目标,倘若没有这个目标,国家就将如同强盗,沦为“大规模的拦路抢劫”。国家本身和它的法律永远要服从上帝的法律,或道德的或自然的法律—即超越人的选择和人的制度的更高一级的正义统治。[1]他认为“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的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运用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的理性。”[2]西塞罗通过把视野放在“法律国”中,提出了实在法与自然法二者的关系问题,使自然法的理论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实现从哲学的自然观变为法学上的自然观,变法哲学的世界观为法学世界观。(二)罗马法个人本位的体现
  罗马法包括了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三种法。自然法是适用于全人类,亘古不变的原则。自然法是一切实在法的本源和基础。这种自然法追求普遍的正义,而正义是赋予每个人应得部分的那种恒远的愿望。这种愿望在罗马法里就表述为“权利”。在法律的概念上,罗马法个人主义的观念表现得尤为明显。在罗马法中,人分为两种:自由人和奴隶。自由人再分为出生即自由者及被解放的奴隶两种。奴隶也分为出生即为奴隶及因被征服而成为奴隶两种。而在这其中,自由人享有平等的人格,享有法律上的自由和权利;奴隶属于可以随意买卖的无人格之物。再者,自由人又有罗马市民和外国人之别,罗马市民当然地享有更多的权利。个人主义是罗马法的基础,因而,个人在法律上享有各种权利。其中,在人格法上就表现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自由结婚权,以及自由结社权。财产法则表现为债法、物权及继承法。罗马债法坚持契约自由原则,认为一旦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只要不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合同即为有效。罗马的物权法则表现出了个人主义的绝对性,如在所有权中,很少考虑到社会团体的相互性,体现出无限制的绝对的个人权利,支配权可以上至天、下至地。在土地所有权方面,其取得、转让或继承,如土地上的牧草、水源均不承认共同使用的原则。在继承法方面,罗马法否认财产的共同共有,家长不仅可以立遗嘱自由处分其财产,而且可以以遗嘱剥夺继承人法定继承权。由此可见,罗马法实现了法律由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向个人权利保障的转向。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这也是第一次对个人权利概念的正式表述。正是基于对个人权利的重视,到了罗马帝国末期,罗马私法领域也几近于实现人人平等的理想。三、罗马法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
  (一)罗马法提高了平民的地位,在政治、法律及经济等方面,使平民获得了与贵族同等的地位
  在某种程度上不仅维护了平民的权利,也实现法律的平等。《十二铜表法》将法律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将法律从贵族垄断中释放出来,保障了平民的部分利益;《霍腾西阿法》中规定了平民大会决议的效力,是平民参与国家立法的体现。(二)罗马法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思想基础
  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罗马法的自然法内容有着重大的贡献。自然法思想认为人人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罗马法的自然法思想也主张人人平等,人人都有其应得的权利。实在法因而需要须赋予人类平等权。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生来就拥有一份应得的权利。这份权利不是源自于国家,国家不能剥夺甚至压迫这份权利。倘若这项权利被统治者剥夺或侵犯,那么,人民就可以以革命的形式推翻它的统治。这种“平等”和权利的观念,成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坚实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M].刘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207.
  [2]西塞罗.国家篇 法律篇[M].沈叔平,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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