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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权本质上属于立法权,从时间的维度看,"行政立法三部曲"中的设定权在设定主体范围、权限和条件等方面呈现出上收的趋势。相对而言,与原《立法法》相比,新《立法法》中立法权在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和暂时调整适用法律等方面呈现出下放的趋势,由此构成了我国当前行政管理领域立法"一个中心,两条主线"的基本格局。对两者共同和相异之处的发掘,正是比较研究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