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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的管理办法.因此"免、抵、退"税核算的正确与否将对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税收征管工作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