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 企业之间的货款拖欠,是当前企业“三角债”的核心问题。为了缓解这一问题,学术界提出了种种对策,但大都是从财政与信贷以及政策法规制度的健全入手,本文则拟从会计角度入手作一些探讨。我们知道,企业之间在发生经济往来结算业务(主要是购销业务)时,通常会允许买方企业在一定期间内付款,而并非要求立即偿付。当然,所给予的付款期限长短不同,这取决于企业采用的结算方式。目前我国企业常用的结算方式主要有;委托收款结算、托收承付结算、信用证结算。在这几种结算方式下,付款期限也稍有不同,如委托收款方式下为三天,可延期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