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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研究之缘起在中国新闻法治史上,“富士康案”是一个标志性案例,该案曾被展江教授称为“国人的法制大讲堂”。2006年7月,富士康起诉记者个人并附之以3000万元天价的财产保全措施。其后,富士康虽变更被告为第一财经日报社并旋即和解结案,但由此引发了许多媒体人士对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极大不满。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随着“富士康案”的火速退场,这种不满却没有能够变为理性的反思存续下去,更没有上升到推动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明确修改的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