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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迅速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服务于民众的司法救济需求,理应将“以人为本”作为其理念,但既有的审判迅速化过程并没有践行这一理念,而是出现了明显的权力本位尤其是法院本位倾向,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审判迅速化是以法院为主导在推进。为此,审判迅速化中应构建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在迅速化改革决策中充分吸收民意、扩大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范围、确立适时审判请求权制度和完善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使审判迅速化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