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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作为官办法律教育机构的律学,存在于魏晋至宋。律学之废,并不是北方民族入主的结果。律学的兴衰,与科举制中明法科的变化以及政府对文官法律素养要求的变化关系密切。律学从创建到消亡的过程,历经了士大夫“经律双修”的瓦解和重建,也伴随着政府对普通文官法律素养要求的不断提高,从唐代的提倡、鼓励政策到宋朝制度上的要求,再到明清成为法律上的规定。独立律学的消亡,并不是“士大夫始鲜知律”的原因,而是在重经义、重儒学的大背景下,政府要求普通文官具备法律基本素养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