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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刑法对滥用职权罪进行了规定,随着时代的变革,立法关于滥用职权罪主体的规定也发生了变化。然而虽然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都对该罪主体范围进行了规定,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存在较大分歧。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明确法律适用本无可厚非,但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都不能超越刑法条文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