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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所有、消灭封建剥削制度”,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之一。在旧中国,土地占有制度极不合理,绝大多数土地集中在地主和半封建富农手里,他们借此残酷的剥削广大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这种封建的土地制度,是导致中华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及落后的基本根源,是我们国家实现民主化、工业化、独立及富强的根本障碍。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就成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项中心内容。
关键词:土地改革运动;政策
土地改革运动,是一场宏大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制定和实施正确的阶级划分标准和土改政策,是胜利完成这一变革的重要保证。
一、关于划分农村阶级的标准
新中国建立以后,政务院于1950年8月4日通过《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重新修订和公布了毛泽东在中央苏区制定的划分农村阶级标准的两个文件,同时增补了《政务院的若干新决定》。根据上述规定,凡家庭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不参加农业主要劳动,其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剥削收入的家庭为地主;凡家庭有劳动能力者参加农业主要劳动,但其剥削收入(指出租土地和生产资料、雇工、放债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25%以上的家庭为富农。另外,该标准还对农村的手工业者、小土地出租者、自由职业者等非主要阶级的划分提出了可以定量分析的标准,从而使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土地改革,有了统一明确的阶级划分标准[1]。
二、土地改革政策的变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从1927年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开始到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大规模土地改革,使得在新中国建立以前就有一亿多人口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解放戰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从1946年5月至1947年2月为第一个阶段,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基本上是贯彻“五四”指示精神,对开明士绅、富农的照顾多一些;1947年2月到11月为第二阶段,由于在土改复查中强调阶级路线和满足贫雇农要求,许多地区提出了“平分一切土地”的要求,而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则认为“平分一切土地”是简便、合理、快捷的办法,给予了肯定;1947年12月到1949年9月为第三个阶段,1947年12月的中共中央扩大会议认为:“平分一切土地”导致普遍侵犯中农利益和严重打击农村工商业,决定除老解放区按重新颁布的阶级标准和政策继续进行土改和复查外,在新解放区一律暂停土地改革,而实行减租减息政策。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家的形势和条件都发生很大的变化,原有的土改政策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区土改需要。因此,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久,就开始制定新区土地政策。在经过充分酝酿和反复讨论的基础上,于1950年6月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法》共六章四十条,它同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相比较,有了新的变化。概括来说,就是“三个改变”和“四个增加”。
①“三个改变”是:其一,将富农由征收其多余土地和财产,改为只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大部,其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均不得侵犯,亦即将消灭富农经济改为保存富农经济。其二,将没收地主的全部财产改为只没收地主的“五大财产”(土地、农具、牲畜及多余粮食,及其在农村中的多余房屋),其他财产(金银、衣物等)不予没收。其三,将中农的土地由彻底平分改为完全不动。
②“四个增加”是:一是增加了对小土地出租者的政策,即将小土地出租者保留徒弟的标准由原来的150%提高到200%。二是增加了对城市郊区部分土地(主要是大城市郊区被没收的土地)收归国有的政策。三是增加了对现代农场、牧场等不予没收,如属于地主所有则收归国有的政策。四是增加了照顾少数民族的政策,如规定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的同意下得酌予保留;另外还规定:“本法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2]。
在上述新变化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改变解放战争时期没收富农多余土地和财产的政策,实行保存富农经济,在政治上实行中立富农的政策。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土改法令上对富农态度的变化,主要是出于减小社会震荡、真正保护中农的目的。是符合新中国建立后新解放区土改保护和发展生产的客观需要的。但是作为土改中主要受益者的贫雇农来说,没收的资产越多,其获利就越大,其更倾向于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和财产。同时,受新中国建立前土地革命影响,宁“左”勿右。因此,在土改过程中,由于《土地改革法》将是否征收富农的多余土地和生产资料的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同时又未对多余的土地和生产资料作出明确的定义,于是在宁左勿右的气氛中,富农经济并没有得到保护,实际上,几乎各个地区都程度不同的征收了富农的土地和财产。也有不少富农因雇工分得土地辞职或自己放弃雇工而实际改变了阶级成分的。
三、新中国建立后的土地改革
新中国建立前的土地改革,是在频繁而紧张的战争环境下进行的,时间仓促,工作较粗,也缺乏周密和健全的组织领导工作。而新中国建立后的新区土改,则认真总结和吸取了过去土改中的这一经验教训,特别强调土地改革必须是有领导、有计划、有秩序、有组织的进行。“有领导”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各级土地改革委员会,直接指导土改工作的进行。“有计划”:一是做到有准备。全国刚解放时,由于国民党残余武装力量尚待肃清,地主阶级统治还未摧毁,人民政权尚待建立和巩固,社会环境动荡不安,农民群众的觉悟还不高,对土改还缺乏心理准备,因此,中国共产党把清匪反霸,减租减息作为土改前的一项重要的准备步骤。二是做到分期、分批、分阶段进行。因为各个新区解放的时间有早有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开展土地改革的时间由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有秩序”是:指土地改革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有严格的请示报告和审批制度。对于运动中发生的一切新问题,要求应立即报告请示解决,不得擅自处理。如果某一地区开始土改后因发生偏向和混乱得不到迅速纠正时,应立即停止这一地区的土改,以便纠偏后有较多时间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然后再进行土改。“有组织”:是指在土地改革开展以前,必须建立农民协会和人民法庭,必须有政府委派的土改工作队指导。土地改革是在工作队和农民协会的领导下,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的[3]。 四、土地改革对农村经济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土改是中国近代农村社会变迁最大的政治和经济变革。它对中国大陆的制度变迁和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在政治上,土地改革已经完全消灭了地主阶级,从而彻底清除农村的封建统治,为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深入农村铺平道路。同时,土改直接将马克思的思想传播给农民,并将政治民主、经济平等、剥削和罪恶等观念深入农民的心中,为后来的政治经济制度的演变作了准备。从经济的角度看,由政府力量主导的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富农的土地和财产分给农民,剥夺地主公民权,很快实现了“土地的平均高度,耕者有其田”,很大程度缩小了贫富之间的差距,在自然资源稀缺的状况下,大多数农民获得了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一)使土地更有价值
我国出台的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及法律对我国土地归属进行了相关规定,按照规定,我国的土地归属于两类,一是农村集体土地、二是国有土地的城市。其中农村集体土地又分为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对建设用地的分类中,农村集体非经营性的建设用地一般是指宅基地。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在过去一直无法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不能與国有土地一样享有平等的权益。在第十八届中共中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样在城市建设用地紧缺的情况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经营将更加有价值。
(二)有助于农民融资
实体经济中,有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农村经济要想健康发展,不能离开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但是,目前农村的金融市场依旧处于低水平的平衡陷阱,这对于金融给予和需求都是不够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范隐性的金融分析按,同时对中国农村地区金融财务方面进行严格的控制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主要原因是中国的农村金融控制措施的严格执行,导致有很多的“金融抑制”等现象依然存在并且愈演愈烈。农村融资目前实现了快速的发展,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其发展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目前农村的金融体系仍有缺陷并不健全、农村金融的定位较为模糊不明确、农村金融的供给予需求之间存在着供给不足需求过剩的矛盾。其工作效率低,相关政策和农村金融的法规不健全;财政支出规模的结构也能够进一步完善,但还是需要进行调整,因此需要对政策体系进行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在正规金融方面,农村的贷款无法满足农村金融快速发展的需求。自新世纪以来,财政支农的规模、类型虽然有所增加,但财政水平方面仍然有待进一步提高。农村的民间融资要比城市的融资高出许多,从正规渠道融资的农民得不到足够的财政支持,只能依靠民间资本。但新政策出台后,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以及担保贷款等问题上,农民们已经有了解决此类问题的新途径。风险虽然仍然存在,但农民有更多的资金可供使用,因此农村经济的发展在这种作用下更加充满活力[4]。
(三)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本文从以下几个角度提出促进农村经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
首先,需要稳定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更要把这种关系进行长期维持不变,这能够让农民对土地流转更加充满信心;其次,保证建设用地管理进入市场,这能够味发展农村金融提供可能性;同时还要对公开市场进行建设——价值的产生源于市场交换;最后是对其他类业务进行深入的经营发展,对城市的资金进行引入,这能够促进区域的经济发展。
(四)为农村发展提供了机遇
因为改革往往是最大的机会,土地改革给农村发展带来了许多机会,当然,围绕着“土地”的中心点。第一,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将变得更方便、更安全和更容易,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要更容易拓展业务;其次,它能够保证抵押合同,并可以通过抵押贷款,获得资金保障,也促进农村经济的各种发展好的作用。
(作者单位:渤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作者简介:迟文,1994年生,女,在读研究生,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专业。
参考文献
[1]中国经济发展史:第五册[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32-36.
[2]杜润生.中国土地改革[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45-48.
[3]王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影响及作用[J].环境与生活,2014,(14):225-225.
[4]黄宝.浅析政治经济学原理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启示[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28(14):161-162.
关键词:土地改革运动;政策
土地改革运动,是一场宏大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制定和实施正确的阶级划分标准和土改政策,是胜利完成这一变革的重要保证。
一、关于划分农村阶级的标准
新中国建立以后,政务院于1950年8月4日通过《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重新修订和公布了毛泽东在中央苏区制定的划分农村阶级标准的两个文件,同时增补了《政务院的若干新决定》。根据上述规定,凡家庭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不参加农业主要劳动,其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剥削收入的家庭为地主;凡家庭有劳动能力者参加农业主要劳动,但其剥削收入(指出租土地和生产资料、雇工、放债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25%以上的家庭为富农。另外,该标准还对农村的手工业者、小土地出租者、自由职业者等非主要阶级的划分提出了可以定量分析的标准,从而使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土地改革,有了统一明确的阶级划分标准[1]。
二、土地改革政策的变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从1927年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开始到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大规模土地改革,使得在新中国建立以前就有一亿多人口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解放戰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从1946年5月至1947年2月为第一个阶段,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基本上是贯彻“五四”指示精神,对开明士绅、富农的照顾多一些;1947年2月到11月为第二阶段,由于在土改复查中强调阶级路线和满足贫雇农要求,许多地区提出了“平分一切土地”的要求,而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则认为“平分一切土地”是简便、合理、快捷的办法,给予了肯定;1947年12月到1949年9月为第三个阶段,1947年12月的中共中央扩大会议认为:“平分一切土地”导致普遍侵犯中农利益和严重打击农村工商业,决定除老解放区按重新颁布的阶级标准和政策继续进行土改和复查外,在新解放区一律暂停土地改革,而实行减租减息政策。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家的形势和条件都发生很大的变化,原有的土改政策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区土改需要。因此,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久,就开始制定新区土地政策。在经过充分酝酿和反复讨论的基础上,于1950年6月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法》共六章四十条,它同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相比较,有了新的变化。概括来说,就是“三个改变”和“四个增加”。
①“三个改变”是:其一,将富农由征收其多余土地和财产,改为只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大部,其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均不得侵犯,亦即将消灭富农经济改为保存富农经济。其二,将没收地主的全部财产改为只没收地主的“五大财产”(土地、农具、牲畜及多余粮食,及其在农村中的多余房屋),其他财产(金银、衣物等)不予没收。其三,将中农的土地由彻底平分改为完全不动。
②“四个增加”是:一是增加了对小土地出租者的政策,即将小土地出租者保留徒弟的标准由原来的150%提高到200%。二是增加了对城市郊区部分土地(主要是大城市郊区被没收的土地)收归国有的政策。三是增加了对现代农场、牧场等不予没收,如属于地主所有则收归国有的政策。四是增加了照顾少数民族的政策,如规定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的同意下得酌予保留;另外还规定:“本法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2]。
在上述新变化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改变解放战争时期没收富农多余土地和财产的政策,实行保存富农经济,在政治上实行中立富农的政策。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土改法令上对富农态度的变化,主要是出于减小社会震荡、真正保护中农的目的。是符合新中国建立后新解放区土改保护和发展生产的客观需要的。但是作为土改中主要受益者的贫雇农来说,没收的资产越多,其获利就越大,其更倾向于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和财产。同时,受新中国建立前土地革命影响,宁“左”勿右。因此,在土改过程中,由于《土地改革法》将是否征收富农的多余土地和生产资料的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同时又未对多余的土地和生产资料作出明确的定义,于是在宁左勿右的气氛中,富农经济并没有得到保护,实际上,几乎各个地区都程度不同的征收了富农的土地和财产。也有不少富农因雇工分得土地辞职或自己放弃雇工而实际改变了阶级成分的。
三、新中国建立后的土地改革
新中国建立前的土地改革,是在频繁而紧张的战争环境下进行的,时间仓促,工作较粗,也缺乏周密和健全的组织领导工作。而新中国建立后的新区土改,则认真总结和吸取了过去土改中的这一经验教训,特别强调土地改革必须是有领导、有计划、有秩序、有组织的进行。“有领导”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各级土地改革委员会,直接指导土改工作的进行。“有计划”:一是做到有准备。全国刚解放时,由于国民党残余武装力量尚待肃清,地主阶级统治还未摧毁,人民政权尚待建立和巩固,社会环境动荡不安,农民群众的觉悟还不高,对土改还缺乏心理准备,因此,中国共产党把清匪反霸,减租减息作为土改前的一项重要的准备步骤。二是做到分期、分批、分阶段进行。因为各个新区解放的时间有早有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开展土地改革的时间由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有秩序”是:指土地改革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有严格的请示报告和审批制度。对于运动中发生的一切新问题,要求应立即报告请示解决,不得擅自处理。如果某一地区开始土改后因发生偏向和混乱得不到迅速纠正时,应立即停止这一地区的土改,以便纠偏后有较多时间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然后再进行土改。“有组织”:是指在土地改革开展以前,必须建立农民协会和人民法庭,必须有政府委派的土改工作队指导。土地改革是在工作队和农民协会的领导下,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的[3]。 四、土地改革对农村经济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土改是中国近代农村社会变迁最大的政治和经济变革。它对中国大陆的制度变迁和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在政治上,土地改革已经完全消灭了地主阶级,从而彻底清除农村的封建统治,为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深入农村铺平道路。同时,土改直接将马克思的思想传播给农民,并将政治民主、经济平等、剥削和罪恶等观念深入农民的心中,为后来的政治经济制度的演变作了准备。从经济的角度看,由政府力量主导的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富农的土地和财产分给农民,剥夺地主公民权,很快实现了“土地的平均高度,耕者有其田”,很大程度缩小了贫富之间的差距,在自然资源稀缺的状况下,大多数农民获得了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一)使土地更有价值
我国出台的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及法律对我国土地归属进行了相关规定,按照规定,我国的土地归属于两类,一是农村集体土地、二是国有土地的城市。其中农村集体土地又分为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对建设用地的分类中,农村集体非经营性的建设用地一般是指宅基地。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在过去一直无法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不能與国有土地一样享有平等的权益。在第十八届中共中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样在城市建设用地紧缺的情况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经营将更加有价值。
(二)有助于农民融资
实体经济中,有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农村经济要想健康发展,不能离开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但是,目前农村的金融市场依旧处于低水平的平衡陷阱,这对于金融给予和需求都是不够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范隐性的金融分析按,同时对中国农村地区金融财务方面进行严格的控制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主要原因是中国的农村金融控制措施的严格执行,导致有很多的“金融抑制”等现象依然存在并且愈演愈烈。农村融资目前实现了快速的发展,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其发展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目前农村的金融体系仍有缺陷并不健全、农村金融的定位较为模糊不明确、农村金融的供给予需求之间存在着供给不足需求过剩的矛盾。其工作效率低,相关政策和农村金融的法规不健全;财政支出规模的结构也能够进一步完善,但还是需要进行调整,因此需要对政策体系进行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在正规金融方面,农村的贷款无法满足农村金融快速发展的需求。自新世纪以来,财政支农的规模、类型虽然有所增加,但财政水平方面仍然有待进一步提高。农村的民间融资要比城市的融资高出许多,从正规渠道融资的农民得不到足够的财政支持,只能依靠民间资本。但新政策出台后,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以及担保贷款等问题上,农民们已经有了解决此类问题的新途径。风险虽然仍然存在,但农民有更多的资金可供使用,因此农村经济的发展在这种作用下更加充满活力[4]。
(三)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本文从以下几个角度提出促进农村经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
首先,需要稳定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更要把这种关系进行长期维持不变,这能够让农民对土地流转更加充满信心;其次,保证建设用地管理进入市场,这能够味发展农村金融提供可能性;同时还要对公开市场进行建设——价值的产生源于市场交换;最后是对其他类业务进行深入的经营发展,对城市的资金进行引入,这能够促进区域的经济发展。
(四)为农村发展提供了机遇
因为改革往往是最大的机会,土地改革给农村发展带来了许多机会,当然,围绕着“土地”的中心点。第一,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将变得更方便、更安全和更容易,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要更容易拓展业务;其次,它能够保证抵押合同,并可以通过抵押贷款,获得资金保障,也促进农村经济的各种发展好的作用。
(作者单位:渤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作者简介:迟文,1994年生,女,在读研究生,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专业。
参考文献
[1]中国经济发展史:第五册[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32-36.
[2]杜润生.中国土地改革[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45-48.
[3]王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影响及作用[J].环境与生活,2014,(14):225-225.
[4]黄宝.浅析政治经济学原理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启示[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28(14):161-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