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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扩大至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是防治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通过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文书的考察发现,由于理解法条过于僵化、法条规定不明确、未正确处理家庭成员和共同生活两个要素之间的关系等原因,仍出现了对相关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不力的裁判。控制性标准的提出,不仅有利于把握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界定的实质,而且也有利于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运行过程中的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