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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电子证据取得了较大程度上的发展,为网络纠纷的解决做出了贡献。本文主要针对电子证据的重要作用、取证与审查进行研究与分析。对于电子证据来说,它与传统证据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它的缺陷为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创造了条件。
【关键词】电子证据;网络公证;作用;取证;审查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与特性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
电子证据,即网络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二)电子证据的特性
1无形性
与传统证据相比较,电子证据需要依托于计算机。计算机通过对相应的信息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处理,主要表现于语言的转换,即对相关的信息进行转换,使其成为能够被计算机识别并兼容的二进制计算机语言,换句话说,计算机在进行信息录入的过程中,无论选择哪种类别的语言以及输入法,都需要经历一个数字化的转化过程。综上所述,从本质上来看,电子证据其实就是一种编码,无法触摸,也不能看见,因此具有无形性。
2复合性
与传统证据(如普通书证、物证)不同的是,在电子证据之中,信息的展示不再是实物,而是借助显示屏这个载体来表现证据,而且它有着较为丰富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单一的文字信息、图像信息、声音信息,也可以是这几种信息的组合。同时,对于电子证据的表现而言,它也可以是交互式的。综合上面的论述,较之于传统的证据,电子证据更具有生动性与复合型。
3客观真实性
如果对因为人为篡改、操作上的差错以及故障等因素对其造成的影响进行排除,可以说电子证据在法律之上是具有很强证明力的。同时,它本身具有诸多的优点,如存储的便捷性、表现形式的丰富性、查找迅速等。正是由于这些优点,表现出了它与传统证据相比出的优越性。即使周围的环境发生一定程度上的改变,也难以对电子证据的自身属性造成太大影响。而对于书证来说,它可能因为损毁或者笔误等而改变自身的属性。因而,书证、证人证言都带有较大程度的主观性,而电子证据一经形成就始终保持着最原始的状态,反映的事物与事件具有较高的客观性。
4脆弱性
电子证据需要通过介质进行保存,无论是数字形式的电子证据还是模拟形式的电子证据都是如此。一般情况下,介质可以为磁带、磁盘、可擦写光盘等。基于这种情况,当对电子证据进行存储、传输或者使用时,就很有可能受到外界的影响或者破坏,比如对电子证据的监听、窃听、截取以及删除等。电子证据的破坏主要分为两种,分别是操作失误破坏以及人为破坏。综上所述,电子证据其实带有很大的脆弱性。
二、电子证据的步骤与作用
对于电子证据的网络保全公证来说,它主要指的是国家相关的公证机关对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技术进行有效的利用,来完成对电子证据的提取、收存、固定、描述以及监督等工作,并最终实现电子证据在法律上的有效证明力。
(一)电子证据有效适应法律对证据属性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在法律诉讼的过程当中,证据必须具备三项基本属性,这三项基本属性分别指的是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相关性。如果缺少了这三项基本属性中的任何一项,这一证据都是不具有证明力的。而对于公证来说,其定义如下: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确定的一项活动。而电子证据本身已经对网络保全证据公证进行了办理,因此它已经具备了证据三项基本属性当中的其中两项,即真实性与合法性,而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在因发生纠纷而进行诉讼的条件下必然会具有相关性。综上所述,电子证据已经具备了证据的三项基本属性,因此能够被相关的审判机关进行有效的使用。
(二)审判机关在诉讼的过程中对电子证据进行直接采证
一般情况下,要想在审判的过程中对是否采证进行确定,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一般是经过举证、质证、法官审查判断的流程。而对于电子证据来说,因为它已经办理了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只要法官对这一公证不存在异议,就可以对电子证据进行直接采证。而不需要通过法律上的审查,这在很大程度上节省了审判的时间并有效的提高审判效率。
(三)电子证据实现了对电子证据的法律缺陷问题的有效解决
从电子证据的特性角度来看,电子证据的无形性以及脆弱性会对它所证明的内容造成较大程度上的影响。这样一来,就促使了电子证据存在着一定的法律缺陷问题,主要表现为证明力相对较低。公证机关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储存传输以及保存方法的可靠性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确认。除此之外,还需要对发信人的可靠性进行有效地确定。在完成这些步骤之后,在充分结合法定程序的基础之上,对证据保全方式进行有效的采用,并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固定与保存,同时注意对其客观公正性进行有效的保证。电子证据办理了网络保全公证,其法律意义在于将“复制件”变成了“原件”,与原件产生相同的效力。
三、结束语
本文主要针对电子证据的重要作用、取证与审查进行研究与分析。首先,对电子证据的定义进行了简单的介绍,然后基于此阐述了电子证据的四个特性,分别是无形性、复合性、客观真实性以及脆弱性。最后,从有效适应法律对证据属性的要求、审判机关在诉讼的过程中对电子证据进行直接采证以及实现了对电子证据的法律缺陷问题的有效解决三个角度重点分析了电子证据的步骤与作用。
参考文献:
[1]崔震宇 电子证据可靠性问题分析[D] 华东政法大学,2010
[2]李莎 国际电子商务中公证应用探析[D] 中国政法大学,2010
[3]郑学步 电子证据基本问题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2007
【关键词】电子证据;网络公证;作用;取证;审查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与特性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
电子证据,即网络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二)电子证据的特性
1无形性
与传统证据相比较,电子证据需要依托于计算机。计算机通过对相应的信息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处理,主要表现于语言的转换,即对相关的信息进行转换,使其成为能够被计算机识别并兼容的二进制计算机语言,换句话说,计算机在进行信息录入的过程中,无论选择哪种类别的语言以及输入法,都需要经历一个数字化的转化过程。综上所述,从本质上来看,电子证据其实就是一种编码,无法触摸,也不能看见,因此具有无形性。
2复合性
与传统证据(如普通书证、物证)不同的是,在电子证据之中,信息的展示不再是实物,而是借助显示屏这个载体来表现证据,而且它有着较为丰富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单一的文字信息、图像信息、声音信息,也可以是这几种信息的组合。同时,对于电子证据的表现而言,它也可以是交互式的。综合上面的论述,较之于传统的证据,电子证据更具有生动性与复合型。
3客观真实性
如果对因为人为篡改、操作上的差错以及故障等因素对其造成的影响进行排除,可以说电子证据在法律之上是具有很强证明力的。同时,它本身具有诸多的优点,如存储的便捷性、表现形式的丰富性、查找迅速等。正是由于这些优点,表现出了它与传统证据相比出的优越性。即使周围的环境发生一定程度上的改变,也难以对电子证据的自身属性造成太大影响。而对于书证来说,它可能因为损毁或者笔误等而改变自身的属性。因而,书证、证人证言都带有较大程度的主观性,而电子证据一经形成就始终保持着最原始的状态,反映的事物与事件具有较高的客观性。
4脆弱性
电子证据需要通过介质进行保存,无论是数字形式的电子证据还是模拟形式的电子证据都是如此。一般情况下,介质可以为磁带、磁盘、可擦写光盘等。基于这种情况,当对电子证据进行存储、传输或者使用时,就很有可能受到外界的影响或者破坏,比如对电子证据的监听、窃听、截取以及删除等。电子证据的破坏主要分为两种,分别是操作失误破坏以及人为破坏。综上所述,电子证据其实带有很大的脆弱性。
二、电子证据的步骤与作用
对于电子证据的网络保全公证来说,它主要指的是国家相关的公证机关对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技术进行有效的利用,来完成对电子证据的提取、收存、固定、描述以及监督等工作,并最终实现电子证据在法律上的有效证明力。
(一)电子证据有效适应法律对证据属性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在法律诉讼的过程当中,证据必须具备三项基本属性,这三项基本属性分别指的是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相关性。如果缺少了这三项基本属性中的任何一项,这一证据都是不具有证明力的。而对于公证来说,其定义如下: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确定的一项活动。而电子证据本身已经对网络保全证据公证进行了办理,因此它已经具备了证据三项基本属性当中的其中两项,即真实性与合法性,而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在因发生纠纷而进行诉讼的条件下必然会具有相关性。综上所述,电子证据已经具备了证据的三项基本属性,因此能够被相关的审判机关进行有效的使用。
(二)审判机关在诉讼的过程中对电子证据进行直接采证
一般情况下,要想在审判的过程中对是否采证进行确定,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一般是经过举证、质证、法官审查判断的流程。而对于电子证据来说,因为它已经办理了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只要法官对这一公证不存在异议,就可以对电子证据进行直接采证。而不需要通过法律上的审查,这在很大程度上节省了审判的时间并有效的提高审判效率。
(三)电子证据实现了对电子证据的法律缺陷问题的有效解决
从电子证据的特性角度来看,电子证据的无形性以及脆弱性会对它所证明的内容造成较大程度上的影响。这样一来,就促使了电子证据存在着一定的法律缺陷问题,主要表现为证明力相对较低。公证机关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储存传输以及保存方法的可靠性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确认。除此之外,还需要对发信人的可靠性进行有效地确定。在完成这些步骤之后,在充分结合法定程序的基础之上,对证据保全方式进行有效的采用,并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固定与保存,同时注意对其客观公正性进行有效的保证。电子证据办理了网络保全公证,其法律意义在于将“复制件”变成了“原件”,与原件产生相同的效力。
三、结束语
本文主要针对电子证据的重要作用、取证与审查进行研究与分析。首先,对电子证据的定义进行了简单的介绍,然后基于此阐述了电子证据的四个特性,分别是无形性、复合性、客观真实性以及脆弱性。最后,从有效适应法律对证据属性的要求、审判机关在诉讼的过程中对电子证据进行直接采证以及实现了对电子证据的法律缺陷问题的有效解决三个角度重点分析了电子证据的步骤与作用。
参考文献:
[1]崔震宇 电子证据可靠性问题分析[D] 华东政法大学,2010
[2]李莎 国际电子商务中公证应用探析[D] 中国政法大学,2010
[3]郑学步 电子证据基本问题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