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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承认一人公司是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一个两难选择。一方面,一人公司制度本身存有弊端,一人公司与传统公司法理论存在矛盾:另一方面,一人公司有其适宜生长的土壤,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事实上。通过观念的转变和理论修正,可实现前后理论衔接。通过法技术规则的完善.可克服一人公司的弊端。因此.一人公司的存在是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