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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法律诠释学与法律诠释活动一样古老,尤其是近现代,西方法学家的法律诠释观更是丰富多彩。……其中,哈贝马斯提出了对话性诠释理论,能够更好地体现出大众对法律的阅读和理解;波斯纳则不但解构了法律诠释的客观性,而且站在实用主义的立场上解构了法律诠释本身(的有用性);费希却强调理论与实践的分野,认为法律诠释的客观确定性在于“诠释共同体”成员们的公共制约和习惯;拉伦茨则提出了可接受的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