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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西部自然资源的利用上存在诸多弊端,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制度值得反思。结合财产从所有到利用的转变,以及西方的产权理论,需要对自然资源重新界定产权,实行国家抽象意义上的所有权、地方实在意义上的地方公法法人所有权和人权意义上当地居民使用权。在界定产权的前提下,应引入拍卖、入股等有偿使用机制,提升资源的使用效率,同时应建立西部地区资源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