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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中关于农副产品收购抵扣的征收制度,对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虚开、代开、擅自扩大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范围等问题。因此,应该对农产品收购等增值税源头取消进项税抵扣方法,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收购价格、销售价格参照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调整,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从源头上控制税款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