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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不仅需要事实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钓鱼式执法”.这一典型的“请君入瓮”式“执法”无论是在事实正义上,还是在程序正义上都无疑是不成立的。其违法性不言自明。但其长期存在,即使曾有过血的教训,却依然禁而不绝,这固然有其人为因素在作祟,但根本在于具体体制上的不足:执罚经济、指标体制以及行政监督的不力等。因此,解决途径上的选择当属对催生“钓鱼式执法”的体制上的原因进行修正。铲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