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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虽然在内容上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区际协议的签定主体、形式和生效条件存在法理上的固有缺陷,需要通过宪法予以界定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方式使区际"安排"直接生效的方法超越了司法解释权,应当通过立法方式将"安排"转化为在大陆地区实施的法律或法令。在区际民商事司法合作中,应当建立起以宪法为中心的"两级"协调模式,完善"一国两制"的宪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