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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赵周芳于1994年1月8日在Y市病故,留有巨额遗产。1994年3月,Y市居民周某、赵某相继向公证机关提出继承赵周芳遗产公证申请。申请人周某称自己是赵周芳的内侄,是赵周芳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其举证材料主要有:赵周芳的香港身份证明及其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5000美元外汇定期存单;1984年3月1日,赵周芳亲笔书写的含有将遗产留给周某内容的信件。申请人赵某称自己系赵周芳的侄儿,是赵周芳遗产的遗赠受领人。其举证材料主要有:1991年4月29日与死者签订的,并经Y市郊区公证处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书;死者在香港某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