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嫁的农村打工妇女离婚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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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国农村打工妇女远嫁这一跨区域婚姻模式越来越多,而她们由于各种原因离婚时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本文从保障远嫁农村的打工离婚妇女的角度出发,从中国“父系社会”的传统、事实婚姻、文化水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方面分析了她们离婚时权益难以保障的原因。并就相应问题提出保障她们权益的一系列办法。
  关键词 远嫁 农村 妇女 婚姻 权益保障
  作者简介:周成云,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07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随着大批农村未婚女性流入经济较发达地区和城市打工,我国大范围内悄然出现了农村打工女性远嫁异地(跨市)的婚姻模式,①而跨区域的千里爱情不都是令人满意的。千里婚姻中,有的人表现出焦虑、语言障碍、人际关系不好和抑郁等现象,远嫁打工妇女的婚姻满意度比较低,②部分人最终选择离婚。民政部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和2015年我国离婚人数分别是363.7万对和384.1万对,增长了5.6%,可以肯定,远嫁农村的打工妇女也在其中。但是,农村打工妇女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离婚是权益相比其他人更难得到保障。
  二、远嫁农村打工妇女离婚是权益难以保障的原因
  (一)我国在一个“父系社会”的传统历史下,远嫁打工妇女走到离婚边缘时,往往是一个人面对男方一家人
  虽然《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是由于妇女多在家干农活、带孩子和照顾老人,男方在外面挣钱,这就造成了到底有多少存款女子根本不知道,而男方隐藏、转移、变卖财产比较容易。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此情况下,此条款很可能形同虚设。
  (二)远嫁农村打工女子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
  张德乾教授和仰和芝教授在安徽、浙江、江西和四川等8个省抽样调查表明,远嫁农村打工妇女中:高中文化占12.5%,初中文化占73.2%,小学及以下文化占14.3%。在当前教育体制下,高中及以下文化者对婚姻法的了解接近于法盲,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用法律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我国一直有事实婚姻的存在,特别在农村地区
  2012年罗杨云先生调查宁明县发现:这个村的事实婚姻的比例占已婚总数的45%,事实婚比法律婚仅仅少10百分点,该镇周边二个村庄的婚姻情况大致相同,③在对某T县79 件同居案件审理中,法院认定是事实婚姻的有 33 件,占了案件总数的 41%,④由此可见事实婚姻在我国是普片存在的。对远嫁打工妇女更是如此,部分远嫁来的妇女由于女方家里反对甚至不知道,拿不到家里户口簿去办理结婚证明,或者是由于长期在外打工,只有每年过年的时候回家一次,而此时正是民政部门放春节时候,不能办理结婚证明。事实婚姻面临离婚时,远嫁妇女可能会被直接“赶”出来或者自己跑掉。另一方面我国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对事实婚姻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不认定事实婚姻的可能也是比较大,在某T县79 件同居案件审理中,法院认未认可的事实婚姻有 46 件,占了案件总数的 59%。⑤而同居期间的财产并非当然成为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的本质是合伙,如无约定,同居期间取得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共同财产,否则视为单方财产,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与远嫁农村打工女子的“远嫁”这一现象冲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远嫁农村妇女起诉后,就很难或者不愿意去男方家里居住,而司法实践中一审大多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此时远嫁来的女子没有娘家可以去居住,相比等着再次起诉,她们更愿意在不利于自己的条件下选择妥协和男方协议离婚。
  (五)农村家庭财产构成比较特殊,远嫁来农村的女子大多是在外打工时和男方认识并结婚
  她们打工赚到的钱大部分用于在男方老家建房,房子成了农村家庭的最大一部分财产,现金存款或有价证券比较少。而财产分割时若把房产分给女方,在农村这个熟人社会中,女方很显然是不会去居住的,出售又会被压低售价,造成女方财产损失。
  (六)若嫁到的地方是高远山区,离婚时远嫁来的女子权益更是难以保障
  可能男方出去打工的目的就是为了“骗”一个媳妇回家,到男方家后基本处于被监视居住状态,不准女方单独外出,甚至男方会交待四邻八舍乡亲看见媳妇单独外出的时候一定帮忙拦着。这种情况下能逃出离婚就是万幸了,更别说离婚时权益的保障,当然,此时女方也应该寻求法律保障自己离婚时的权益。
  三、远嫁农村女子离婚时保障自己权益的建议
  一是对还没有外出打工的女子,应该加强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强化女性独立人格意识的培养,让她们有自己的独立意识,有独立意识的妇女更愿意在离婚时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寻求法律的保障。让她们平等意识,尊重意识,摆脱传统认为妻子是丈夫附属品的思想,让她们认识到男女双方在婚姻方面是平等的,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不仅有结婚的自由,离婚时也有保障自己离婚权利的自由。
  二是对于即将外出打工的女子,离开家乡前加强普法宣传,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作专门的宣传。笔者家乡会在上车前给外出打工的人讲解一个小时的法律知识,但遗憾的是大多是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而没有关于婚姻的法律的讲解。了解婚姻方面法律常识之后,遇到问题多数人至少知道有这么一个关于离婚的法律而去查找,自然就会在离婚时候选择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是针对事实婚姻问题,婚姻法解释中可以细化关于事实婚姻的界定,统一事实婚姻的边界。同时结婚本身是人生中最重要的大事情,远嫁妇女最好去取得家人支持,拿着户口薄去办理结婚证。民政部门可以在春节办理结婚人多的时候适当加班或调休,给办理结婚证的人方便,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同时实行全国婚姻联网,在每一个民政部门都能够办理结婚证明,而不用一定到男方或者女方户口所在地。
  四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多和远嫁来的离婚妇女沟通,去了解情况,若真是感情确已破裂就判决离婚而不用再等六个月。同时在分割财产时尽量将流动和方便变现的财产分给女方,将固定财产分给男方。
  五是嫁入高远山区的妇女,保障她们离婚时的权益要靠村委会和妇联的帮助。村委会和妇联可以做好远嫁来妇女的统计,了解她们的生活状况,同时告诫男方家属限制女子的活动范围是违法行为,任何人都享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给感情不和的妇女提供咨询,让她们在离婚时权益得到保障。
  注释
  张德乾、仰和芝.远嫁农村打工女的婚姻满意状况及影响因素探讨.西北人口.2009,30(5).85-88.
  罗扬云.对边境农村事实婚姻的调查与研究.广西审判.2004-09-05.
  聂冰冰.事实婚姻的认定及处理问题研究—以 T 县的调研为分析样本.沈阳:辽宁大学.2015.1-18.
  参考文献:
  [1]仰和芝.农村打工女性跨地区婚姻稳定状况及影响因素探讨.安徽农业科学.2007,35(51).
  [2]欧阳希、何前驱. 析当前农民工离婚问题之对策.财经与政法资讯.2010(5).
  [3]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gov.cn/xinwen/2015-06/12/content_28 78622.htm. 2014-06-12/2015-10-04.
  [4]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gov.cn/xinwen/2016-07/12/content_5090 289.htm. 2016-07-12/201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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