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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同于刑事公诉、自诉,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员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仅出台了原则性规定,导致在法院诉讼过程中有诸多程序和实体的问题。公益诉讼中所包含的不特定的受害人实际上也是由每个实际受到侵害的个人组成,若是在实际判决中赔偿不够全面或执行不够科学,过大的允许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反而将侵害公民个人的诉权自由和经济赔偿。只有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求质量而不是数量,才能真正惩罚了行为人并且保护公众利益和公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