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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的仲裁前置程序,从效率角度考虑没有达到立法初衷,反而导致低效率。或裁或审模式是否适合我国,值得质疑。我国部分案件一裁终局的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了适当的保护,应予以保留。劳动争议的调解制度流于形式,通过将调解协议书置换为劳动仲裁调解书的形式,双方的调解协议具有了法律效力,从而使调解制度发挥应有作用,是提高解决劳动争议效率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