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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者针对教育储蓄存款免征利息所得税管理做了一些理论和实践的探讨,主要包括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并且对加强教育储蓄存款免征所得税管理的对策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教育储蓄存款 所得税
1、研究背景
随着2000年国家实施开设教育儲蓄专户,并给予教育储蓄利息收入免征利息税的优惠政策以来,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又出台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该政策对困难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资金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给广大居民带来了实惠。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使得教育储蓄存款免征利息税在实施中存在一定问题,导致受助学生并没有真正享受到优惠政策,而且还导致了国家税收流失[1]。
2、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以假乱真,套取税收优惠政策
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居民的储蓄存款根本与教育储蓄不沾边,却打着大、中、小学的旗号,以假乱真,享受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使教育储蓄免缴利息税的优惠政策变了味,给国家税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2.2政策执行混乱,没有严格按照教育储蓄政策把关
尽管储蓄者有相关证明,也符合教育储蓄的基本条件,但没有按照“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规定执行。有的一次性趸交两万元,也有的一人多笔存储,每笔数额均在两万元以上,还有的储户竟然在一日内存入十多万元。
2.3受利益驱使,把关不严,管理不到位
部分学校私开证明,有的甚至出现了重名和证明没有名的现象。在金融企业方面,有的为了达到揽储的目的,致税收政策于不顾,执行政策变形。有的居民持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证明支取本金和利息,而金融企业却不审查,不过问;还有的金融企业不按税收机关要求填报纳税申报表,不列或不全列示教育储蓄利息支出,给国税机关实施稽查带来很大麻烦。
3、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税收法律意识淡薄
无论是学校、银行和储户,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税收法律意识淡薄。检查人员在与他们交谈中,他们认为国家出台教育储蓄税收优惠政策,说明国家从大政方针上是倡导与支持的;既然国家都是这样,我们也应持积极态度,宽就宽一点。目前教育支出又特别大,多少老百姓难以承受,能打一点擦边球,解决上学难问题也是好事,够不上触犯法律。
3.2利益驱动
对于教育储蓄储户来讲,有零存整取按同期整存整取计息和免征个人所得税两个方面的优惠,在可观的利益驱动下,诱使他们不择手段地骗取教育储蓄相关的证明材料。对于银行来讲,尽管教育储蓄规定,储户到期取款时,必须提供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录取通知书或学校相应证明,但实际工作中,是不可能、也没时间和精力去分清录取通知书或学校相应证明的真伪。有的银行员工为完成储蓄任务而以教育储蓄的名义进行揽储,出现了一些“伪教育储蓄”,造成税款流失。
3.3储蓄利息税和其他税种比,占的比重相对低,管理部门重视程度低
对税收管理部门来讲,储蓄利息税收入和其他税种的收入比,占的比重相对低,处于有它不多、无它不少的境地,因此在监督机制完善上没有紧迫性,对逃税人没有约束力。
3.4监督机制不完善,违法成本低,助长了不良风气的蔓延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有逃税的,目前所采取的措施大都只是追缴税款,而没有别的惩戒措施。对逃税者来说,无关紧要,久而久之助长了这种风气的蔓延。
4、加强教育储蓄存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对策
4.1抓好内部培训,强化税法宣传
对储蓄存款个人利息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首先从思想认识上予以重视,加强对税源监控人员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精通征收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2]。
4.2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对教育储蓄金融机构的监督
税务机关加强日常管理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一是要求学校落实相关部门人员领取、填开统一格式的《证明》,建立备查存责任制度,并将开具的《证明》必须按月将清单报税务机关。二是要求各储蓄机构在每月报送个人所得税代扣申报的同时,报送当月办理的免征利息所得税详细清单,以备检查。三是要求银行单设会计科目反应,进行详细的记录,主要是将姓名、证件名称、号码、证明学校、编号、存额、日期、利息、利率登记准确;促使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强化对教育储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这样,便于税务机关及时监督、检查。四是税务机关对相对人所规定的办理事项制作统一的资料格式,便于管理操作;税收管理员设立专业台账,认真进行登记,定期对金融机构开户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4.3加强部门配合,从源头上规范教育储蓄开户管理
税务部门有必要召集辖区人民银行、教育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学校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一个交流教育储蓄信息的机制,搭建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做到信息共享、多方联运,开展全方面多角度的监控,杜绝纳税人钻“空子”。同时,进一步明确与教育储蓄相关的各职能部门的法律责任,主动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并形成相互监督和制约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教育储蓄开户管理。一是建议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负起监督责任,对不符合要求办理教育储蓄的严格处罚。人民银行不定期对教育储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制止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放宽条件办理教育储蓄,搞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严格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严肃处理。二是建议教育部门严格“证明”管理。建立健全开具证明备案存查制度,教育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严格实行证明开具把关制度,教育储蓄证明要有学校主管领导和班主任的双方签字才能有效,对滥开证明,谋取个人利益的要严肃处理。
5、结论
上面仅就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点自己的看法,希望对顺利开展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征收工作起到一点提示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友棠等.教育证券视角下高等教育投资的制度创新[J].教育财会研究,2007,(1).
[2]范先佐.筹资兴教[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关键词:教育储蓄存款 所得税
1、研究背景
随着2000年国家实施开设教育儲蓄专户,并给予教育储蓄利息收入免征利息税的优惠政策以来,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又出台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该政策对困难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资金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给广大居民带来了实惠。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使得教育储蓄存款免征利息税在实施中存在一定问题,导致受助学生并没有真正享受到优惠政策,而且还导致了国家税收流失[1]。
2、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以假乱真,套取税收优惠政策
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居民的储蓄存款根本与教育储蓄不沾边,却打着大、中、小学的旗号,以假乱真,享受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使教育储蓄免缴利息税的优惠政策变了味,给国家税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2.2政策执行混乱,没有严格按照教育储蓄政策把关
尽管储蓄者有相关证明,也符合教育储蓄的基本条件,但没有按照“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规定执行。有的一次性趸交两万元,也有的一人多笔存储,每笔数额均在两万元以上,还有的储户竟然在一日内存入十多万元。
2.3受利益驱使,把关不严,管理不到位
部分学校私开证明,有的甚至出现了重名和证明没有名的现象。在金融企业方面,有的为了达到揽储的目的,致税收政策于不顾,执行政策变形。有的居民持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证明支取本金和利息,而金融企业却不审查,不过问;还有的金融企业不按税收机关要求填报纳税申报表,不列或不全列示教育储蓄利息支出,给国税机关实施稽查带来很大麻烦。
3、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税收法律意识淡薄
无论是学校、银行和储户,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税收法律意识淡薄。检查人员在与他们交谈中,他们认为国家出台教育储蓄税收优惠政策,说明国家从大政方针上是倡导与支持的;既然国家都是这样,我们也应持积极态度,宽就宽一点。目前教育支出又特别大,多少老百姓难以承受,能打一点擦边球,解决上学难问题也是好事,够不上触犯法律。
3.2利益驱动
对于教育储蓄储户来讲,有零存整取按同期整存整取计息和免征个人所得税两个方面的优惠,在可观的利益驱动下,诱使他们不择手段地骗取教育储蓄相关的证明材料。对于银行来讲,尽管教育储蓄规定,储户到期取款时,必须提供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录取通知书或学校相应证明,但实际工作中,是不可能、也没时间和精力去分清录取通知书或学校相应证明的真伪。有的银行员工为完成储蓄任务而以教育储蓄的名义进行揽储,出现了一些“伪教育储蓄”,造成税款流失。
3.3储蓄利息税和其他税种比,占的比重相对低,管理部门重视程度低
对税收管理部门来讲,储蓄利息税收入和其他税种的收入比,占的比重相对低,处于有它不多、无它不少的境地,因此在监督机制完善上没有紧迫性,对逃税人没有约束力。
3.4监督机制不完善,违法成本低,助长了不良风气的蔓延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有逃税的,目前所采取的措施大都只是追缴税款,而没有别的惩戒措施。对逃税者来说,无关紧要,久而久之助长了这种风气的蔓延。
4、加强教育储蓄存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对策
4.1抓好内部培训,强化税法宣传
对储蓄存款个人利息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首先从思想认识上予以重视,加强对税源监控人员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精通征收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2]。
4.2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对教育储蓄金融机构的监督
税务机关加强日常管理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一是要求学校落实相关部门人员领取、填开统一格式的《证明》,建立备查存责任制度,并将开具的《证明》必须按月将清单报税务机关。二是要求各储蓄机构在每月报送个人所得税代扣申报的同时,报送当月办理的免征利息所得税详细清单,以备检查。三是要求银行单设会计科目反应,进行详细的记录,主要是将姓名、证件名称、号码、证明学校、编号、存额、日期、利息、利率登记准确;促使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强化对教育储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这样,便于税务机关及时监督、检查。四是税务机关对相对人所规定的办理事项制作统一的资料格式,便于管理操作;税收管理员设立专业台账,认真进行登记,定期对金融机构开户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4.3加强部门配合,从源头上规范教育储蓄开户管理
税务部门有必要召集辖区人民银行、教育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学校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一个交流教育储蓄信息的机制,搭建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做到信息共享、多方联运,开展全方面多角度的监控,杜绝纳税人钻“空子”。同时,进一步明确与教育储蓄相关的各职能部门的法律责任,主动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并形成相互监督和制约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教育储蓄开户管理。一是建议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负起监督责任,对不符合要求办理教育储蓄的严格处罚。人民银行不定期对教育储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制止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放宽条件办理教育储蓄,搞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严格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严肃处理。二是建议教育部门严格“证明”管理。建立健全开具证明备案存查制度,教育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严格实行证明开具把关制度,教育储蓄证明要有学校主管领导和班主任的双方签字才能有效,对滥开证明,谋取个人利益的要严肃处理。
5、结论
上面仅就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点自己的看法,希望对顺利开展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征收工作起到一点提示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友棠等.教育证券视角下高等教育投资的制度创新[J].教育财会研究,2007,(1).
[2]范先佐.筹资兴教[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