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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在诉讼中的法律性质即鉴定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鉴定人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缺乏一种充分的交叉询问机制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质证;而英关法系国家鉴定人的中立性和客观性有所丧失,鉴定结论也沦为控辩双方胜诉的有利手段,其真实性大打折扣。我国的民事鉴定制度已确立“以职权主义为基础,以当事人主义为补充”的目标模式,应吸收英关法系专家证人制度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加以完善。要强调鉴定人应具备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解决“隐性鉴定人”问题,完善质证认证程序和鉴定人责任机制,同时逐步建立鉴定人的执业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