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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的明星基金经理许某,却站上了刑事被告席上。“基金建仓前先买入,基金减仓前先卖出”,在1年多的时间里,许某利用上述手法,共交易股票68只,非法获利209余万元。10月9日下午,上海首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在静安法院开庭审理,后许某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
许某现年37岁,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英国兰卡斯特大学金融学硕士。2005年在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7月至2010年4月担任光大红利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间2009年3月至2010年4月担任光大均衡基金的基金经理。在基金业界,许某有一定的知名度,曾被“中国金基金奖年会”评为2007年最具公信力基金经理。
2003年,许某从英国学成归来,大学同学张某找到了他。张某开了一个经纪公司,需要招揽顾客开设账户,希望许某帮他拉业务量。2003年和2004年,颇重朋友意气的许某先后介绍了两个亲戚,由他们出资,张某用表弟王某和同学史某的身份证,开设了两个账户。许某用亲戚和自己的积蓄,先后在这两个账户内投入100多万元,并实际控制了这两个账户,负责选股、下单,同时,许某也会下指令给张某,让张某来操作。几年下来,收益翻了一倍多。2007年年初,许某亲戚考虑到资金安全问题,将钱转到其他地方投资。
2007年上半年,史某见许某等人投资股票收益颇丰,也提出要投资股票,希望许某、张某帮他操作。随后,史某投入100万元,许某分2次投入110万元,存入史某的账户内。虽然许某和公司签有保密协议,本人不能投资股票,不能将在公司获得的未公开信息对外泄露,但他还想打打“擦边球”,用史某的账户操作股票。
身为基金经理,许某的主要职责就是管理资金,负责资金的投资业务。许某通过研究、出差调研、考察等方式,挑选到一些有投资价值或前景比较好的股票。为了达到“双赢”的目的,他将其中一些股票告知张某操作,同时也在基金账户内买入相同的股票。按照“基金建仓前先买入,基金减仓前先卖出”的原则,许某一般在指示张某操作交易之后,下指令给交易部在自己管理的基金账户内买入同样股票。一旦许某不看好某只股票,他会提前通知张某卖出,之后再下指令让交易部卖出同样股票。事后,许某根据上述两个账户交易额收取佣金,张某和史某按照投入的资金获取盈利。
由于公司管理严格,上班期间许某要上交手机,在单位使用公司笔记本电脑和办公室电话都受到公司监控。许某只能通过“遥控”指示张某进行操作,他通过电话、见面和网上MSN聊天工具等方式外泄股票情况。许某会暗示建议张某购买、关注某只股票,并告知在什么价位附近购买,购买数量不会明说,只告诉是全仓、半仓等隐晦方式。张某会先后在控制的两个证券账户内按照指令购买,所以事后显示这两个账户相同时间段内购买的股票存在很多类似情况。他们一般选择下班后联系,有时紧急就用办公室电话联系,但这时许某不会提及股票名称和代码等敏感词汇。遇到外出考察和休假期间,公司无法监控时,许某就亲自操刀买卖股票。
2011年4月18日,许某主动至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接受调查,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檢察院审查后认定,许某于2009年2月28日至2010年4月15日间,利用其担任基金经理的职务便利,使用其控制证券账户,亲自或通过电话指令张某等方式,先于或同步于其管理的红利基金、均衡基金买入或卖出同一股票。共交易股票68只,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g500余万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9余万元。
许某现年37岁,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英国兰卡斯特大学金融学硕士。2005年在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7月至2010年4月担任光大红利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间2009年3月至2010年4月担任光大均衡基金的基金经理。在基金业界,许某有一定的知名度,曾被“中国金基金奖年会”评为2007年最具公信力基金经理。
2003年,许某从英国学成归来,大学同学张某找到了他。张某开了一个经纪公司,需要招揽顾客开设账户,希望许某帮他拉业务量。2003年和2004年,颇重朋友意气的许某先后介绍了两个亲戚,由他们出资,张某用表弟王某和同学史某的身份证,开设了两个账户。许某用亲戚和自己的积蓄,先后在这两个账户内投入100多万元,并实际控制了这两个账户,负责选股、下单,同时,许某也会下指令给张某,让张某来操作。几年下来,收益翻了一倍多。2007年年初,许某亲戚考虑到资金安全问题,将钱转到其他地方投资。
2007年上半年,史某见许某等人投资股票收益颇丰,也提出要投资股票,希望许某、张某帮他操作。随后,史某投入100万元,许某分2次投入110万元,存入史某的账户内。虽然许某和公司签有保密协议,本人不能投资股票,不能将在公司获得的未公开信息对外泄露,但他还想打打“擦边球”,用史某的账户操作股票。
身为基金经理,许某的主要职责就是管理资金,负责资金的投资业务。许某通过研究、出差调研、考察等方式,挑选到一些有投资价值或前景比较好的股票。为了达到“双赢”的目的,他将其中一些股票告知张某操作,同时也在基金账户内买入相同的股票。按照“基金建仓前先买入,基金减仓前先卖出”的原则,许某一般在指示张某操作交易之后,下指令给交易部在自己管理的基金账户内买入同样股票。一旦许某不看好某只股票,他会提前通知张某卖出,之后再下指令让交易部卖出同样股票。事后,许某根据上述两个账户交易额收取佣金,张某和史某按照投入的资金获取盈利。
由于公司管理严格,上班期间许某要上交手机,在单位使用公司笔记本电脑和办公室电话都受到公司监控。许某只能通过“遥控”指示张某进行操作,他通过电话、见面和网上MSN聊天工具等方式外泄股票情况。许某会暗示建议张某购买、关注某只股票,并告知在什么价位附近购买,购买数量不会明说,只告诉是全仓、半仓等隐晦方式。张某会先后在控制的两个证券账户内按照指令购买,所以事后显示这两个账户相同时间段内购买的股票存在很多类似情况。他们一般选择下班后联系,有时紧急就用办公室电话联系,但这时许某不会提及股票名称和代码等敏感词汇。遇到外出考察和休假期间,公司无法监控时,许某就亲自操刀买卖股票。
2011年4月18日,许某主动至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接受调查,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檢察院审查后认定,许某于2009年2月28日至2010年4月15日间,利用其担任基金经理的职务便利,使用其控制证券账户,亲自或通过电话指令张某等方式,先于或同步于其管理的红利基金、均衡基金买入或卖出同一股票。共交易股票68只,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g500余万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9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