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大学生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调查及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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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目前多数高校在培养法学本科专业学生都以综合型、应用型为人才培养目标,但很多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差,究其原因,其一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从事社会公益实践活动很少,通过对河西学院法学专业学生为调查对象并进行反思,认为理论联系实践的公益活动是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关键词:法学专业;河西学院;公益活动;调查
  当前,中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需要大量法律实践能力强的综合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培养综合型、应用型人才来满足法治化建设的需求。但是,目前大量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而相关的部门缺乏法律人才却成为一个问题。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法学专业毕业生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缺乏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理论联系实践的公益活动是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
  国内外许多学者和高校对这一问题都有自己不同的见解和实际操作模式,笔者提出利用公益活动来提高法学学生实践能力,此法是借鉴哈佛大学的一种操作模式,哈佛大学法学院十多年前就要求他们的学生做公益活动。具体的做法是:学院要求每一名学生在毕业之前要花40小时做公益活动,提供法律援助,但事实上,平均每个学生在毕业前都做了六百多个小时的公益活动,而且学生都很喜欢做这样的公益活动。此项活动不仅提高了法律实际操作能力、提升了法律综合素养,而且培养了法学学生社会责任感。
  一、法学专业学生从事公益实践活动的必要性
  公益实践活动是指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自行组织或者被组织向社会公众进行与法律相关的各种免费公益活动,具体包括一定时间的法律宣讲,法律咨询,代写诉状,代理诉讼等一系列与其所学知识相关的活动。笔者认为法学学生从事公益实践活动具有以下几个必要性:
  (一)适应法学专业本质属性。美国历史上伟大的法官之一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1]法学专业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进行实践活动是法学专业中不可缺少的教学环节。各法学院都提出了自己的应对之策,主要集中于专业实习。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法学专业实习出现了形式化和走过场的倾向,实习效果已经满足不了法学专业自身属性的要求。进行公益实践活动不仅可以弥补实习的缺陷,而且可以满足法学专业实践性的要求。
  (二)社会需要的现实性。中国当前社会法治化的建设不仅需要大量法律人才,也需要大众普法。但是,对于大众普法活动的投入受到经济发展的制约,法学学生进行公益实践活动可以在节约社会成本的前提下进行普法活动。因此公益实践活动一方面可以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可以为社会法治化建设做出贡献,具有社会现实需要现实性[2]。
  (三)法学学生自身的需要性。面对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法学学生自身能力的欠缺是其主要限制因素。学生参加公益实践活动,不仅可以巩固和深化所学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可以熟悉社会,提高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为其就业积累实践经验。因此,理论联系实际的公益活动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二、法学专业学生从事公益实践活动的调查分析
  目前,高校关于上述的公益实践活动都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主要集中于专业实习和假期实践,没有形成一种相对的固定形式或者长期综合的实践模式。当前这种实践模式从根本上满足不了现实的需要,为了解现状,更好的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对于河西学院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
  (一)当前法学专业学生从事社会公益实践的现状
  此次调查对象为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大一至大三学生,总共发出问卷190份,收回问卷181份,有效的问卷178份。调查的主要目标是确定目前法学学生参加过公益实践活动的现状。具体比例如下图所示:
  根据调查可以看出,不同年级的学生参加公益实践活动的比例有所不同,具体来说,从大一到大三学生从未参加公益实践活动的比例逐步降低,但是经常参加公益实践活动人数比例仍然不高。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然而,调查显示,如此大比例的学生没有经常从事公益实践活动习惯,这种现状令人担忧。
  (二)问卷调查参加公益实践活动之原因
  为了进一步的了解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笔者针对这些没有参加过公益实践活动和仅仅形式上参加公益实践活动的学生做了进一步的问卷调查和进行个别单独的交谈。对于其原因做了简单汇总,具体如下图:
  调查显示,同学们没有参加过公益实践活动或只是参加过一定形式公益实践活动的主要原因主要是没有机会,其次则是由于没有时间,根据交谈得知,他们想参加实践活动,但是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做或者做什么,以及去什么地方做等,从中反映出大学学生与现实社会相脱节,以及自己具体实际运用法律能力的欠缺和一些相关组织相关活动机制的缺乏等一系列问题。
  三、对法学学生从事公益活动现状反思及其相应解决措施
  (一)法学学生从事公益实践活动较少原因分析
  1.从思想方面看,学生思维模式的单一化是目前法学学生实践能力弱的主要因素之一。对于法学学生而言,很多学生只注重获得的理论高分,很多学生缺乏一种将学习的法学理论知识尽快用于社会实践的思维。他们忽视了法学是一门操作性、应用性极强的专业。
  2.从教育方面看,高等法学教学目标定位的错位。法学教育本应该是为国家法治建设培养优秀法律人才,且是具有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综合素质高,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的人才。但是,目前法学教育注重理论的传授,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据调查得知,我国大学法学专业人数从1978年的几万人到2011年的百万人,各大学注重了数量而忽视了质量。老师与学生比例差距进一步的扩大,导致老师教学负担过重,学生对自己专业信心不足。多数大学对法学教育投入的教学资源不足,国内大学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的教学资源如模拟法庭教室、案例教学课堂以及对口学生实践基地等仅为国外的1/12。[3]   3.从法学教学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关系看,法学教学单位缺乏与相关基层组织的联系,导致大多数法学专业学生无处从事实践公益实践活动。中国的法学教育主要依靠学校教育,而相关司法实务部门基层部门并不愿意协助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属于教育部及各省的教育厅管理,司法实务部门属于各自不同的法院,检察院或司法部管理,而相关基层组织又属于政府部门管理,因此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渠道,彼此之间没有太多的联系,即使有需要也不能更好的协调。平时,学生想要观摩庭审或到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去实践,他们也会因为学生动手能力差、安全等原因不去接受。而在西方法制较为发达的国家,法学院一直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等相关部门保持着畅通的联系,学生可以随时到自己感兴趣的单位实践,他们也愿意接受学生,为他们提供帮助。
  4.从公益实践活动的经费来源看,公益实践活动所需必要资金无从保障。从事公益实践活动必须有一定的资金作为保障,这种保障是非营利性的,却是必不可少的。而高等法学院的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在这些项目中虽然有一些实习经费,但相当少,在大四实习时都不能得到很大保障,更不用说是假期或平时的公益实践活动了。
  (二)激发法学学生从事公益实践活动积极性的措施
  1.学生自身树立正确公益实践观。根据调查显示,9%的学生害怕参加公益实践活动,因为他们没自信。其根源是由于自身理论知识功底不够。我们学生正处于学习阶段,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是不太可能,因此在实践中难免会遇到不能解决的复杂问题。因此,我们应该端正心态,不仅要运用所学知识去帮助别人,更重要是在实践过程中发现自身理论知识欠缺的地方,从而回归书本、解决自身欠缺问题,加深理论知识,提高行动能力。
  2.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作用。在法律援助中心内学生通过老师的指导,亲身无偿讲授法律知识、代理法律案件等一系列公益活动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获得职业成就感,同时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但是,目前这种模式在少数高校艰难的运行,究其原因,主要是资金问题以及社会和不同高校的认识不到位。所以,我们需要在此方面加强宣传并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使之良性运行,同时还需要与当地法律援助中心保持业务联系并接受其业务指导。[4]
  3.学校大力支持,灵活安排。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实习的过程中,由于单位及高校双方认识不足、相应保障机制不完善等原因,部分高校法学专业实习并未收到应有的效果。目前,各个学院对于学生的实践活动主要安排在大四实习期间,主要原因是经过六个学期的学习,学生具有一定的基础知识和技能,但是没有考虑到目前大学生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毕业生们承受考研,考公务员,司法考试等层层重压,难免会分散实习时间和精力,影响实习效果。甚至有些学校把专业实习形式化,疏于管理。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式给专业实习造成的冲击,专业实习已经满足不了法学专业本质属性对于法学学生的要求。[5] 笔者认为,公益实践活动应当可以弥补法学专业实习的缺陷。各个法学院可以明确地将公益实践活动纳入必修课程。在实践安排上,应当避开与学生就业,考研的冲突。也可以借鉴哈佛大学的做法,有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将学生分成小组,在每学期十五十六周进行公益活动,一方面可以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巩固所学知识。另一方面可以查漏补缺,给学生自我鉴定的机会。
  4.多方面筹集资金,使得公益实践活动能顺利开展。我国有大量弱势群体需要法律援助,律师与援助中心的无私奉献仅仅解决了一部分案件,更有大量案件需要有偿服务,为了追求公平公正,需要大量的经费来充实援助案件所需的各项支出。但是,目前我们高校拥有的实习资金缺乏,经济相对落后的现状下,政府给予的资金支持也相对有限。因此,我们必须多渠道的筹措资金,主要是从被援助的地方政府申请专项拨款,接受社会捐赠,争取学校的专项实践资金等,使得我们的公益实践活动得到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对学校而言,公益实践活动在法学本科教学领域是一个双赢的措施。一方面,学校开展公益实践活动,它是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训练的综合性过程,也是全面检验和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途径。对学生而言,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巩固和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和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法学专业学生从事公益活动的过程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时法学学生从事公益实践活动能熟悉社会现实,增强其从事法律职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优秀人才。
  参考文献:
  [1]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
  [2]黄培清.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11.2.
  [3]孟庆瑜.法学专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研究[J].保定学院学报,2011.5.
  [4]周世中.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5.
  [5]魏晓雨.试论法学本科生实习相关问题与对策[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11.4.
  作者简介:杨春黎(1978-),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法律硕士,河西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何丽霞(1989-- ),女,汉族,甘肃省陇南县人,系河西学院法学091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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