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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信用立法模式方面,世界上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模式和以欧洲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我国社会信用立法不拘泥于现有模式,而是基于建设发展现状,选择以政府为主导、发挥市场能动作用的信用立法模式.2008年以来,广西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健全信用法规制度,推进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与国家层面的宏观部署和其他省(区、市)的立法进展情况相比,广西社会信用立法工作尚未全面启动,信用法规制度建设水平较为滞后.对此,广西社会信用立法应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聚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关键问题,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要素,采取中观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