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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基于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初步方案,有望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
探讨多年的巨灾保险制度有望加速破题。
2010年农历春节后,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小组宣告成立。3月上旬,作为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小组牵头单位,中国保监会召集财政部、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央行等,就建立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商讨初步方案。
据《财经国家周刊》了解,这个小组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力争在2010年上半年形成符合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初步方案。
目前方案依然处于探讨阶段,“还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思路。”一位参加上述商讨会议的人士说。
巨灾保险,是指利用保险机制预防和分散巨灾风险,并提供灾后损失补充的制度安排。在中国,巨灾保险尚处缺位。
中国是个自然灾害多发国家,对巨灾险的需求迫切。民政部救灾司的数据显示,2009年,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4.8亿人次受灾,紧急转移安置709万人;倒塌房屋83万间,农作物受灾4721万公顷,绝收491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2523亿元。
近十年来,中国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都在1000亿元以上。
2008年特大冰冻雨雪灾害发生后,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指出,国外巨灾发生后,保险赔款可覆盖30%以上的损失,发达国家甚至可达60%~70%。而在2008年中国特大冰冻雨雪灾害发生后,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保险赔付金额尚不足损失总额的1%,这说明保险对巨灾的覆盖面很低。
2008年5月发生的汶川大地震,让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更显重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名誉会长冯晓增曾建议,应当加快建立巨灾保险体系,通过立法明确商业保险在灾害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当前巨灾险的基本制度设计,仍然是一个争议话题。
“是商业性的,还是政策性的,现在还完全没有定论。”上述参会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这是巨灾险制度设计的关键争议点,“如果是商业性,该如何去制定险种、确定费率;如果是政策性,那跟灾后直接财政拨款就没有本质的差别了,何必还要设单独的机构?”
保监会某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目前监管部门的构想是,立法先行,使各个部门相互能够协调配合,在政府的主导下构建巨灾险体系。
在具体操作层面,有两种列入议事日程的可选模式:政策性保险模式,或政策性保险与商业险相结合的模式。
之所以强调政策的作用,是因为目前就中国商业保险公司的财力而言,没有办法单独承担巨灾险的巨额索赔。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巨灾险多是采取财政直接兜底的模式。如日本、土耳其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住宅地震保险、法国的综合巨灾险、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等,都是由政府直接设计和运作。
中国能否照搬上述模式?专家看法不一。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表示,以中国的实际情况,巨灾保险机制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财政兜底的做法,而应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起包括直保公司、再保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和国家财政等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巨灾保险体系。
郝演苏建议,首先应该设立类似于社保基金的巨灾保险基金,由国家财政每年出资,采取政府投资管理模式。在巨灾发生时通过该基金来保障居民的最低赔偿。如在地震发生时,每家每户限额赔偿10万元。
“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财政预算被打破,中国是一个多灾的国家,每年财政都会预留出一部分救灾基金,但巨灾发生时突破预算的情况会时有出现。”他说。
建立起巨灾保险基金的前提下,商业保险公司便可以进行完全的市场化的巨灾险运作,当然这种市场化是有限的。
“脱离了巨灾保险基金,完全的商业化行不通,因为巨灾险的赔偿额度高,导致保费高企,居民的购买意愿可能比较淡薄。”郝演苏指出,应采取商业化和政策性相結合的方式,商业巨灾险的险种价格可以随着市场供求而波动,但应设立“免赔额”,也就是巨灾险基金保障部分之内的,商业保险不再赔偿。
“在此基础上,商业保险公司的巨灾险必须由再保险公司分保。”郝演苏说。他建议,巨灾险的再保险也必须由财政进行补贴,另外,再保险公司可以寻求国际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进一步化解风险。
探讨多年的巨灾保险制度有望加速破题。
2010年农历春节后,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小组宣告成立。3月上旬,作为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小组牵头单位,中国保监会召集财政部、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央行等,就建立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商讨初步方案。
据《财经国家周刊》了解,这个小组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力争在2010年上半年形成符合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初步方案。
目前方案依然处于探讨阶段,“还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思路。”一位参加上述商讨会议的人士说。
巨灾保险,是指利用保险机制预防和分散巨灾风险,并提供灾后损失补充的制度安排。在中国,巨灾保险尚处缺位。
中国是个自然灾害多发国家,对巨灾险的需求迫切。民政部救灾司的数据显示,2009年,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4.8亿人次受灾,紧急转移安置709万人;倒塌房屋83万间,农作物受灾4721万公顷,绝收491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2523亿元。
近十年来,中国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都在1000亿元以上。
2008年特大冰冻雨雪灾害发生后,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指出,国外巨灾发生后,保险赔款可覆盖30%以上的损失,发达国家甚至可达60%~70%。而在2008年中国特大冰冻雨雪灾害发生后,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保险赔付金额尚不足损失总额的1%,这说明保险对巨灾的覆盖面很低。
2008年5月发生的汶川大地震,让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更显重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名誉会长冯晓增曾建议,应当加快建立巨灾保险体系,通过立法明确商业保险在灾害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当前巨灾险的基本制度设计,仍然是一个争议话题。
“是商业性的,还是政策性的,现在还完全没有定论。”上述参会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这是巨灾险制度设计的关键争议点,“如果是商业性,该如何去制定险种、确定费率;如果是政策性,那跟灾后直接财政拨款就没有本质的差别了,何必还要设单独的机构?”
保监会某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目前监管部门的构想是,立法先行,使各个部门相互能够协调配合,在政府的主导下构建巨灾险体系。
在具体操作层面,有两种列入议事日程的可选模式:政策性保险模式,或政策性保险与商业险相结合的模式。
之所以强调政策的作用,是因为目前就中国商业保险公司的财力而言,没有办法单独承担巨灾险的巨额索赔。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巨灾险多是采取财政直接兜底的模式。如日本、土耳其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住宅地震保险、法国的综合巨灾险、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等,都是由政府直接设计和运作。
中国能否照搬上述模式?专家看法不一。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表示,以中国的实际情况,巨灾保险机制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财政兜底的做法,而应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起包括直保公司、再保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和国家财政等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巨灾保险体系。
郝演苏建议,首先应该设立类似于社保基金的巨灾保险基金,由国家财政每年出资,采取政府投资管理模式。在巨灾发生时通过该基金来保障居民的最低赔偿。如在地震发生时,每家每户限额赔偿10万元。
“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财政预算被打破,中国是一个多灾的国家,每年财政都会预留出一部分救灾基金,但巨灾发生时突破预算的情况会时有出现。”他说。
建立起巨灾保险基金的前提下,商业保险公司便可以进行完全的市场化的巨灾险运作,当然这种市场化是有限的。
“脱离了巨灾保险基金,完全的商业化行不通,因为巨灾险的赔偿额度高,导致保费高企,居民的购买意愿可能比较淡薄。”郝演苏指出,应采取商业化和政策性相結合的方式,商业巨灾险的险种价格可以随着市场供求而波动,但应设立“免赔额”,也就是巨灾险基金保障部分之内的,商业保险不再赔偿。
“在此基础上,商业保险公司的巨灾险必须由再保险公司分保。”郝演苏说。他建议,巨灾险的再保险也必须由财政进行补贴,另外,再保险公司可以寻求国际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进一步化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