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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化是中国法院审判管理的一贯脉络,科层化则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内在原因。在社会生活日益现代化的背景下,科层制的法院由于在审判管理上过于能动,与法官的个人追求形成了背反关系,因而不具有可持续性。建议对法院系统进行结构调整:建立全国人大领导下的垂直法院系统;将法官人事管理权和政务管理权交由国家法官委员会行使,将审判管理等行政事务交由全国法院行政管理局负责,建立法官主导的审判管理体制;在此基础上促进法院与法官间协作关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