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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构建服务型政府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近年来,为了落实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各地纷纷推出了一系列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公民解决了实际问题。但在政府的实际运作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与服务型政府理念不相吻合的事情。譬如几年前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为建商贸城强制拆迁“株连”公职人员,在媒体曝光后,“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就影响他一辈子”的“名言”广为传播;河南巩义市杜甫故里景区升级改造时规定,如有人抗拒拆迁,亲戚中有人当教师的,停课,有做工人的,停工;就在最近,浙江宁波也发生“家长有犯罪记录,孩子不能上学”的“株连”事件——家长必须备齐包括“无犯罪记录证明”、“无违法生育证明”等证件材料,孩子才有资格上学……地方发展中的官民冲突和不和谐事件的发生表明,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在工作中存在着以“株连”治民的行政意识,而在这种意识之下,个体权利难以保障。这种种事端显然与服务型政府的根本理念是相违背的。
服务型政府跟传统政府相比较有这样几个特征:服务型政府是有限政府,是法治型政府,是责任型政府,更为重要的是参与型政府;它强调政府的公正与透明度,提倡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治理,鼓励合作参与式的治理方式。简言之,服务型政府建构在公共利益共享的基础上,依据的是社会共享的价值观,按需来提供公共服务,在政府和市民之间建构一种协作与信任关系。
一、构建以政府为核心,以市场为主导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政府曾经是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与公共服务的垄断者,如今,通常通过联合公共部门、私营组织和非赢利性机构来共同解决问题,提供公共服务。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中,政府主要制定制度与规则,选择真正的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来安排和提供各种相关的公共设施与公共服务。这就打破了以往政府对公共问题处理的垄断权。政府更加关注私营企业、社会团体、非赢利性组织,通过它们来提供公共服务,寻求解决社会所面临的问题。目前,已初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核心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二、政府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中要提高协调、谈判与解决冲突的能力
打造服务型政府还需建构一种积极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政府不只是承担公共服务提供者与组织者的角色,还需要扮演协调者、调解者乃至仲裁者的角色。显然,这些新的角色就需要政府具备新的技能——不是旧的管理中的控制力,而是新的协调、谈判、妥协和冲突解决的能力。当前,我国处于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比较突出,政府必须努力提升通过谈判解决冲突和各种问题的能力。
三、提升社会洞察力,建立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机制
建构服务型政府,政府及其公共行政人员需要建立一个集体共享公共利益的观念。正如新公共服务理论所言,面对公共需求和社会压力,既要试图迅速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更要创造一个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机制。此外,还需要通过广泛的参与和对话沟通,建立公共话语体系,使之与政府的治理目标领导核心层的深思熟虑相融合,并努力提升社会洞察力。
政府及行政管理人员应该扮演积极的角色,为公民参与和分享社会价值观、形成关于公共利益的集体观念创造有利环境。服务型政府不是简单地对不同声音分别作出承诺,公共管理者应当把市民组织起来,使他们可以更好地相互理解他人的利益,使得各部门、各利益集团和各群体之间有更为积极的参与,从更广泛的领域和范围认识社
区与社会的利益。强调政府责任与公民责任,对于一个健康理性的社会发展非常重要。
四、建构社会新型的政府与公民关系——协作与信任关系
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需要重新定位:就公民而言,通过更有质量的公共参与使公民认识到政府是可以接近和理解的,政府的运作过程需要增加其开放与透明度;就政府而言,政府是责任政府,政府的存在是为了满足公众的需求,为公民提供服务,为市民创造机会。在新公共服务理论者看来,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协作与信任的关系。
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环境的变化,使得政府面临各种各样的挑战,对政府的行为和政府治理已经产生了意义深远的影响。公共行政人员必须认识到,他们的管理远远超过项目本身的需求和资源的许可。否则,如果狭隘地认为公共服务只是管理项目资源,会使公民认为他们的世界被一个个不同的项目部门和政府机关所分割。公民经常遇到的是多方面的、流动性的、不确定的和多元化的问题,公共行政人员不仅要认识和管理自己部门的资源,而且要认识到与其他部门和项目资源之间的关系及相关性,相互支持、信任与帮助。
五、鼓励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
新公共服务理论主张政府公务员要与公民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认为因为具有冲突性和交互性的规范的存在,公共行政人员被卷入了复杂的价值冲突之中。首要的问题是,新公共服务要求公共管理者不要单独制定决策,应该通过对话、讨价还价和公民授权,在广泛的民意基础上,来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决策。公务员仍然有责任确保所有这些关于公共问题的决策与法律保持一致,应当遵守民主的规范和其他的政府条令。政府决策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公民参与和对话,使公民了解存在的冲突和变量,通过参与和对话建立公共的話语体系。一方面可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让公民了解政府解决问题的困难与决策的过程;另一方面,通过公民的参与可以使政府更好地理解公民的需求,按需提供公共服务,提升公民对政府的满意度和合法性认同。这种方式不仅是现实的解决方法,而且也建构了一种市民权利与责任心,以及政府责任。
共享公共政策制定能力和共享价值观,是政府公务员和公民之间互动的前提,是证实公共服务的动机和价值观的关键。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强调共享领导才能、协作与授权成为组织内外的规范。共享公共政策的制定能力,强调的是打造政府组织、社会团体与公民之间的共同目标和共享价值观;它的特征在于强调政府与社会、公务员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适应和相互支持。如同本斯(Burns)所指出的那样,领导能力在通过和公民合作的努力过程中得到锻炼,并且通过参与者的转移,使公务员关注更高层面的价值观。
正如约翰·克莱顿所指出的:公共参与可以让公民分担政府的责任,而不只是分享政府的权力,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领导权的共享。
简言之,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就是要有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强调按需服务;提倡竞争与合作型的服务意识、市场化的服务机制、以公民为导向的服务理念;强化公民责任与责任政府同样重要;共享价值观与领导权;建立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诚然,建构服务型政府任重道远,仍然有一些未解的难题,有待于今后进一步地探讨与研究。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责编/张立新)
服务型政府跟传统政府相比较有这样几个特征:服务型政府是有限政府,是法治型政府,是责任型政府,更为重要的是参与型政府;它强调政府的公正与透明度,提倡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治理,鼓励合作参与式的治理方式。简言之,服务型政府建构在公共利益共享的基础上,依据的是社会共享的价值观,按需来提供公共服务,在政府和市民之间建构一种协作与信任关系。
一、构建以政府为核心,以市场为主导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政府曾经是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与公共服务的垄断者,如今,通常通过联合公共部门、私营组织和非赢利性机构来共同解决问题,提供公共服务。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中,政府主要制定制度与规则,选择真正的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来安排和提供各种相关的公共设施与公共服务。这就打破了以往政府对公共问题处理的垄断权。政府更加关注私营企业、社会团体、非赢利性组织,通过它们来提供公共服务,寻求解决社会所面临的问题。目前,已初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核心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二、政府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中要提高协调、谈判与解决冲突的能力
打造服务型政府还需建构一种积极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政府不只是承担公共服务提供者与组织者的角色,还需要扮演协调者、调解者乃至仲裁者的角色。显然,这些新的角色就需要政府具备新的技能——不是旧的管理中的控制力,而是新的协调、谈判、妥协和冲突解决的能力。当前,我国处于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比较突出,政府必须努力提升通过谈判解决冲突和各种问题的能力。
三、提升社会洞察力,建立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机制
建构服务型政府,政府及其公共行政人员需要建立一个集体共享公共利益的观念。正如新公共服务理论所言,面对公共需求和社会压力,既要试图迅速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更要创造一个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机制。此外,还需要通过广泛的参与和对话沟通,建立公共话语体系,使之与政府的治理目标领导核心层的深思熟虑相融合,并努力提升社会洞察力。
政府及行政管理人员应该扮演积极的角色,为公民参与和分享社会价值观、形成关于公共利益的集体观念创造有利环境。服务型政府不是简单地对不同声音分别作出承诺,公共管理者应当把市民组织起来,使他们可以更好地相互理解他人的利益,使得各部门、各利益集团和各群体之间有更为积极的参与,从更广泛的领域和范围认识社
区与社会的利益。强调政府责任与公民责任,对于一个健康理性的社会发展非常重要。
四、建构社会新型的政府与公民关系——协作与信任关系
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需要重新定位:就公民而言,通过更有质量的公共参与使公民认识到政府是可以接近和理解的,政府的运作过程需要增加其开放与透明度;就政府而言,政府是责任政府,政府的存在是为了满足公众的需求,为公民提供服务,为市民创造机会。在新公共服务理论者看来,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协作与信任的关系。
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环境的变化,使得政府面临各种各样的挑战,对政府的行为和政府治理已经产生了意义深远的影响。公共行政人员必须认识到,他们的管理远远超过项目本身的需求和资源的许可。否则,如果狭隘地认为公共服务只是管理项目资源,会使公民认为他们的世界被一个个不同的项目部门和政府机关所分割。公民经常遇到的是多方面的、流动性的、不确定的和多元化的问题,公共行政人员不仅要认识和管理自己部门的资源,而且要认识到与其他部门和项目资源之间的关系及相关性,相互支持、信任与帮助。
五、鼓励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
新公共服务理论主张政府公务员要与公民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认为因为具有冲突性和交互性的规范的存在,公共行政人员被卷入了复杂的价值冲突之中。首要的问题是,新公共服务要求公共管理者不要单独制定决策,应该通过对话、讨价还价和公民授权,在广泛的民意基础上,来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决策。公务员仍然有责任确保所有这些关于公共问题的决策与法律保持一致,应当遵守民主的规范和其他的政府条令。政府决策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公民参与和对话,使公民了解存在的冲突和变量,通过参与和对话建立公共的話语体系。一方面可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让公民了解政府解决问题的困难与决策的过程;另一方面,通过公民的参与可以使政府更好地理解公民的需求,按需提供公共服务,提升公民对政府的满意度和合法性认同。这种方式不仅是现实的解决方法,而且也建构了一种市民权利与责任心,以及政府责任。
共享公共政策制定能力和共享价值观,是政府公务员和公民之间互动的前提,是证实公共服务的动机和价值观的关键。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强调共享领导才能、协作与授权成为组织内外的规范。共享公共政策的制定能力,强调的是打造政府组织、社会团体与公民之间的共同目标和共享价值观;它的特征在于强调政府与社会、公务员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适应和相互支持。如同本斯(Burns)所指出的那样,领导能力在通过和公民合作的努力过程中得到锻炼,并且通过参与者的转移,使公务员关注更高层面的价值观。
正如约翰·克莱顿所指出的:公共参与可以让公民分担政府的责任,而不只是分享政府的权力,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领导权的共享。
简言之,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就是要有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强调按需服务;提倡竞争与合作型的服务意识、市场化的服务机制、以公民为导向的服务理念;强化公民责任与责任政府同样重要;共享价值观与领导权;建立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诚然,建构服务型政府任重道远,仍然有一些未解的难题,有待于今后进一步地探讨与研究。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责编/张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