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邓玉娇事件看网络传媒的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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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传媒界掀起轩然大波,持续了一个多月之久的湖北巴东邓玉娇案终于在2009年6月16日上午落下尘埃,经巴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事件的主角邓玉娇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依法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出来后,各界意见不一。本文着重于对该事件始末传媒界的反应及其所扮演的角色与引起的社会效果进行深入分析,并进一步结合案例论述网络传媒及其公共性。
  
  公共性与传媒公共性的定义
  
  顾名思义,公共性首先必须是公众的,并且是满足人的需求、反映人的意志。作为一个抽象概念,公共利益普遍存在却并非无主体,它必须和人联系在一起。
  在传媒中我们所说的公共性,是公共性这一概念在新闻传播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国外的代表性观点有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
  从国家—社会层面出发,哈贝马斯将公共性等同于公共领域,他认为公共性并不是实现平等、自由、民主等基本原则的充分必要条件,而个人批判性意见的自由表达才是实现公共性的必要条件。如果缺乏对媒体公共性背后这些基本原则的探析,就无法对媒体公共性作出较全面而准确的理解,就“无力批判政治权力与垄断资本相勾结的体制弊病、市场对媒体公共性的侵蚀、表达自由和舆论监督苍白”等重大的媒体现实问题。
  从民主—权力层面出发,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汪晖教授认为,媒体公共性的实质就是民主问题,尤其是社会参与问题。对于媒体公共性的讨论不能局限于传播学领域,而应该与更深远的国家结构和政治运作方式联系起来,看到媒体公共性背后的权力关系,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媒体公共性的本质。
  从媒体—社会层面来看,潘忠党教授在《传播与社会学刊》第六期序言里表述传媒的公共性为“传媒作为社会公器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形成与表达的实践逻辑”。其公共性体现为:传媒服务的对象是公众;传媒服务的平台和话语公开;传媒的使用和运作公正。这主要是从媒体的内部控制即媒体的实践及其话语生成,以及媒体的外部控制即传媒的体制两方面来探讨的。
  
  结合邓玉娇事件深入分析网媒公共性及其内涵与扩展
  
  邓玉娇事件中,网络传媒无疑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向公众传递信息。而邓玉娇案也并非独例,近年来,现实生活中的事件接二连三在网络上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云南“躲猫猫”案、南京周久耕“天价香烟”案、河南灵宝跨省抓捕发帖人王帅案、杭州“飙车”案等。事实表明,网络已成为重要的舆论场,原本虚拟的空间也俨然成为现实的监督平台。网媒的虚拟性也使之更易于超越传统媒介而成为公众发表意见的平台,充分体现媒体公共性。
  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媒介社会学中心主任汉斯·韦斯特拉滕教授在谈论公共领域理论在当代社会情境下的现实意义时认为,哈氏的公共领域概念是以如下要素为基础:1.公共领域需要这样一个论坛:它对尽可能众多的人开放,可以在其间表达和交流多种多样的社会经验。邓玉娇案中,网媒就成为这样一个自由的论坛,网络的隐匿性使公众可以无所顾忌而自由地表达不同个体的意见并进行交流,而近年来网民人数的日益增多与角色的日益多元也使网媒基本上可以代表公众的意见,行使公众话语权。2.在公共领域中,各种论点和意见可以通过理性的讨论来展开交锋。邓玉娇案中,网媒更是充分发挥了这一作用,网媒的公开与自由表达意见的优点使社会各界人士可以表达迥异的意见并使之呈现于公众面前,从而使公众有选择性并相对理性地选择自己所支持的观点。3.系统地和批判性地检验政府的政策是这种公众领域的首要任务。邓玉娇案中,正是由于网媒可以时刻向公众传递最新信息,从而使政府信息得以更加及时有效地公开,并使政府工作时刻接受公众的考验。
  公共领域作为一个有待实现的目标,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中国的情境下,也很有研究和借鉴意义。第一,一个合理而健康的国家应当努力营造一个公私分明、自由和责任界限清晰的社会。不管是邓玉娇事件、云南“躲猫猫”案、南京周久耕“天价香烟”案、河南灵宝跨省抓捕发帖人王帅案还是杭州“飙车”案,这些由于网媒而深入公众视野的新闻事件,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在公众普遍远离政府的情况下提供了一个平台,使神秘的政府办案变得更加透明,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二,现代法治国家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媒介环境,使传媒与国家、社会和公共形成良性互动,维系民主与法治。近来以邓玉娇事件为代表的网络热点正是良好地借助了网络这个媒介,架起了一座连接国家、社会和公众的桥梁。网络媒体的技术特性是带来新的“公共领域”形态的基础,它本身有许多技术上的特性使它与以往媒体区分开来。我国网络媒体中,谈论的主题具有大跨度、多样化的背景,与传统媒体相比,它的反应时间快,能够紧跟社会发展脉搏,不断就新的社会事件引起人们广泛讨论。这样公众对于新闻热点的广泛参与就形成了一个相对较好的媒介环境,从而更有利维系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第三,传媒应明确和维护自己的社会公器角色,成为公众的信息平台和公共论坛,防止在不良政治和经济势力的侵蚀下退化。在利益主导的市场经济中,如果没有保证这种传媒功能和责任的相应约束机制,就难免发生“权利”与“权力”的错位,传媒也就由公众利益的守护者变为个人或小集体谋求私利的工具,舆论监督也自然会畸变为一种谋求私利的手段和装饰。一位新闻法研究人士曾指出我国目前的新闻媒介无不隶属于各种各样的党政部门,不但很难以公众媒体的姿态对社会生活进行广泛、经常和制度化的舆论监督,而且容易成为主管主办部门昭显政绩、隐恶忌医的自我宣传、自我保护的工具。大众传播媒介就要力求避免公共话语空间中解决事务的公共权利移为他用。公共空间的任务不仅是报道、传播或争论的平台,而是忠诚与负责地为公众利益去尽力的使者。
  第四,传媒所传递的是社会中负责任的成员的理性的和批判性的声音,而不是非理性的和被操纵的意志。公共话语空间内必须建立起一种对话性的、理性的规则和秩序,否则,非理性流动的社会能量就会积聚、膨胀,演变成暴力活动。这就需要有理性的和有道德责任感的批评主体介入其中,没有批评主体的积极活动,公共话语空间是无法建立和培育成熟的。
  
  网媒公共性中存在的问题
  
  虚假报道频现,误导公众话语导向。2007年8月21日新华网发布了这样一条消息:近日厦门“得得网”在其网站论坛上发布了一篇题为《台风“圣帕”袭击福建厦门,一大型网络公司63名员工集体失踪》的帖文。帖文称,截至8月19日11时,厦门已确认死亡20人,69人失踪,其中某网络公司63人集体失踪;帖文配有失踪人员的集体照片和抢救现场等照片。帖文被国内部分网络论坛转载,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公安机关调查,这出闹剧是“得得网”恶意策划所为,该网站为提高点击率,捏造了上述谣言,由公司员工在多家知名网站张贴。类似网上的虚假报道不胜枚举,去年网上爆出的“江西史上最毒后妈事件”等都是由于网络规范不够完善而频现的虚假报道,从而使公众被虚假报道所迷惑,严重伤害了当事人的感情。
  有偿新闻。有偿新闻,就是新闻报道或明或暗地向被报道者索取一定费用的新闻活动;或者是有偿不闻,有些单位或个人出于向公众隐瞒事实的目的,出钱请媒体“集体失语”。这些现象可以说在传媒界很普遍,作为大众传播工具,传媒掌握有话语权,这种权力是基于公民知情权基础上的公权力。当这种神圣的作为公权力的话语权被某些传媒从业者演变成“拉赞助”、“设集体小金库”等丑陋行为时,传媒界的这一寻租行为也就背离了传媒的本质,更加背离了网媒公共性的特征,丧失了其为公众服务的话语权。
  网媒审判。媒介审判,就是在法院作出判决前,传媒对案件进行大量报道,使得公众对案件的关注超乎寻常的热烈,传媒不是首先进行无罪推定,予以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而是以单方面信息为依据,先入为主,以“无冕之王”自居并因此对案件形成相对稳定的看法并引导受众。受这种看法的影响甚至压力,审判机关对案件进行裁量的时候,就很难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这是近几年来,传媒备受外界争议的一种失范行为。网媒的公开与自由度虽然容易使公众更加自由地表达公众意见,却也从另一个方面造成了舆论一边倒,非理性思维可能操控案件审判,造成案件不够客观公正审判的后果。
  尽管互联网对于提高公众话语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网络舆论的非理性特点仍需关注。在匿名的条件下,网络舆论多是对问题的揭露和对现实的批判并且非理智特点十分明显,突出表现为情绪的发泄、偏激的语言甚至谩骂,而客观理性的分析探讨则十分缺乏。因此,在大力开发网络作为公共话语空间,提升公众话语权的同时,不能忽视对网络舆论的正确引导。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编校:施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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