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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债是当事人负有的受一般道德标准支持、法律虽不强制其履行但在自愿履行后即维护履行效果,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给付的债。它与受强制保护的民事债一起,构成民法上债的体系。自然债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介于完全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间,它折射出社会关系“人法”具有不同状态,反映道德与法律交织的特殊融合关系,具有独特的法律意义。自然债具有历史与现代的法规范表现,我国民法体系中仅存在零散规定,迫切需要进行制度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