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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往往一同被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官通常会传唤共同被告人一同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但是,一同进行陈述或者对质时,共同被告人很可能利用这次短暂的‘‘交流机会”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沟通”,并存在不据实陈述之虞。为解决这一审判程序上的瑕疵,法官应当个别讯问;对于陈述存在矛盾需要对质的,应当在法庭调查质证环节中进行,并对质证采取一些技术措施来避免弊端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