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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以企业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为其成立标志,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始得从事合伙业务,这就出现了合伙企业虽已成立(签发营业执照)但仍不能以其名义从事营业的尴尬局面。为此,笔者认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标志应从营业执照签发变更为营业执照领取,并提出了具体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