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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向方面均具有民间性质。基于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的复杂性,国家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经历了彻底压制期、短暂宽松期、严格监管期、逐步开放期四个阶段。刑法作为法律规制的最后手段,在介入民间借贷活动时,不应背离其谦抑的基本品质,应合理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高利转贷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罪名规制民间借贷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