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贷款者和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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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银行的特殊企业属性和存款的不确定性、外部经济环境的不稳定和同业竞争的风险,使得银行陷入危机,甚至破产。为避免银行挤兑及高昂的社会成本,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使其与央行的最后贷款职能密切配合,形成金融安全网,稳定金融体系。
  关键词:银行破产;最后贷款人;存款保险制度
  作者简介:王菱钰,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91-0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度激烈的竞争和严酷的市场纪律的约束,银行一旦经营不善、业绩低下、资金流动性困难的危机,就有可能破产,甚至倒闭。为了避免银行危机的出现,就需要对银行存款予以保护,不仅仅是通过行政方式,以央行的最后贷款给予再贴现、融资的援助;更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制定存款保险制度进行是事前的法律监督和保障机制。
  一、银行破产
  银行是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企业,同一般企业不同,其自有资本很少,主要是靠吸收存款等借入资本从事经营。由于借入资金而负债,银行负债业务是银行资金运行的起点,也是银行正常经营的必要条件。银行经营模式的特殊性使其在一国的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作为货币交换的中心地,聚集小额和大额存款者的储蓄,再以此通过放贷,支付营运系统,协调金融交易。在一些发达国家中,他们拥有复杂金融体系而银行则其是金融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但在发展中国,银行往往是金融市场的“心脏”,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和社会稳定。
  银行经营具有内在不稳定性,这是银行面临破产风险的重要原因。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款的不稳定性
  自存款者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时起,存款者与银行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存款者作为债权人,银行成为债务人,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建立在存款者对银行经营安全的信任的基础上。一旦出现对银行的信任危机,存款者可能解除或终止与银行的契约关系,要求银行偿付账户结余并撤销账户。同时有的存款者会通过违约并放弃部分收益的情况下要求提前支取存款,虽然存款者的提前提存使银行赚取了存款者的预期利息收益,但实际上银行所遭受的损失可能比存款者更大。若银行通过处理资产、借款等途径仍不能支付存款者的提存要求,就会出现资金的流动性危机,从而可能陷入破产困境。
  (二)经营货币商品的特点
  银行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关系可简化为:贷款加所需现金储备等于存款加所有者权益。其资产负债表两边的主要项目即存款和贷款各具有不同的特性:存款具有流动性,能够平价赎回,而贷款不具有流动性,不易出售。银行通过吸纳存款满足其流动性负债的要求,并通过发放各种模式的非流动性贷款或组合来维持这种负债。银行作为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企业具备将流动性存款转换成非流动性资产的独特功能。但是,银行的这种“借短贷长”的期限转换服务,当不能吸收大量存款供贷款流转时,银行则易陷入流动性危机,进而导致被挤兑,甚至引起倒闭。
  (三)外部环境与经营风险
  银行的营运与发展同国家的宏观经济环境密切相关。银行的整体运营状况在经济循环周期的不同阶段表现不同,在经济周期的复苏和高涨阶段,银行业务会迅速发展,而在衰退萧条阶段银行业务则大量收缩,利益锐减,出现亏损甚至倒闭。准入制度在银行市场的应用虽然使银行的稳健程度有所提高,但是已经存在的银行间竞争并不会因为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而减弱。竞争能提高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同时能够淘汰部分落后银行,但若是以部分银行破产、倒闭为代价,从而动摇存款者对银行体系的信任,产生银行恐慌和大规模挤兑,造成整个金融行业的安全危机。
  银行的特殊企业属性、存款的不稳定性、经营货币商品所具有的“借短贷长”特性,再加上银行外部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经济循环周期的不确定性以及银行经营风险,使得银行容易陷入危机,而对危机银行处理的不及时、不正确,会导致银行的破产。因此,必须建立一项维护金融安全体系的制度模式,将由银行破产和危机银行引发的金融风险的损失和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
  二、央行的最后贷款职能
  每个国家都随时对遇到经营问题的银行提供融资援助,而融资援助主要是以两种方式实现的,一种是以官方的贴现方式,另一种是进行融资,当然是在经过充分斟酌必要性的前提下才进行融资。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向可能或已经发生暂时陷入流动性困难的问题银行提供资金支持是世界各国的一种普遍做法。因此,当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流动性危机时,可向中央银行借款申请援助,此时央行就履行了最后贷款者职能。
  在缺乏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时,通常都会认为大银行相比于小银行更加安全,这可能也使得大银行更加冒险地从事资产业务,而在资产业务业绩不佳、经营困难时,就会导致大量不良资产的出现,同时也会对那些稳健谨慎的银行造成经营风险,使得它们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央行以再贴现、再贷款等方式向危机银行融通资金,行使最后贷款者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讲,央行行使的这种职能是一种事实上的或隐性的保险。但央行的这项保险并不是针对所有危机银行都适用,央行通过审查危机银行的清偿能力、银行规模、市场占有率等多方面因素,来决定是否给予援助,通常那些影响范围广的大银行能够得到援助。这就对小银行不利,若它们出现同样的流动性、经营性危机时,恐怕难以获得援助。
  中央银行作为的最后贷款人,其贷款职能因其自身的特殊性,从而具有一些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央行的最后贷款者职能是央行的一项特定的举措,只有出现特定的事件才会行使。(2)央行的最后贷款援助仅依据央行的随机判断,具有随机性、任意性,央行是否履行最后贷款职能取决于自身的判断,普通公众无法预测,它是一种隐性的存款保险。(3)央行的最后贷款援助通过放开市场业务或贷款给问题银行等行政或财务方式来实现的。(4)央行的最后贷款援助是非自动的,事后的,只有在银行出现问题时才会进行援助,只能通过央行对银行体系的日常监督对危机银行的出现予以预防。(5)央行的最后贷款援助所提供的紧急贷款数额是没有限度的,其确切职能范围是不确定的,以此来防止银行过度依赖最后贷款者而不负责任地扩大资产酿成风险。(6)央行履行最后贷款者职能所付出的成本主要是由纳税人承担,由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所形成的资金对危机银行予以援助。   央行通过对那些在经济上仍具有清偿能力,但却面临资金流动性危机的银行提供紧急贷款以使该银行能够对其资产结构进行调整和重组。央行对危机银行的贷款使得该银行避免了在面临客户挤兑时所需要支付的昂贵的交易成本。央行的最后贷款者职能的履行使得银行能以流动性较低的资产和较少的资本来营运。因此,央行的最后贷款者职能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清偿能力但面临流动性危机的银行而言的,而那些将出现流动性危机、不具有清偿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的银行,需要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使它们能经行调整和重组,减少对金融体系和经济市场的风险冲击。
  三、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简述
  存款保险,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为保护存款的安全和监督银行经营管理而建立起来的一种保险制度。它作为一种保险,具有保险的一切特征,但它与其他保险形式存在根本区别:在其他保险中,风险是可以预测的,但对存款保险而言,银行破产倒闭的风险危机是很难予以预测的。存款保险作为一种独特的保险形式,在存款人面临灾难事件时为其提供保险要求权,同时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危机的发生,大多数存款保险机构具有事前管理和事后处理的双重职能。实际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与其说是赔偿功能,不如说是防范银行恐慌和挤兑的发生,它更多的是一种预防、监督和保护制度。。
  从本质上讲,存款保险制度属于金融同业间的一种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体现了金融机构之间共担风险、共御危机的一种努力。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符合条件的银行和非银行存款性金融机构依法缴纳保险费后,存款保险当局对其吸收的合格存款予以保护,一旦银行和非银行存款性机构破产,存款者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因此,该制度是一种旨在防止有某种事件引起银行损失的保证,它的“保证”是自动的、事先的,在银行倒闭时,它有义务偿付给受保险的存款者不具有随机性、任意性,并且通过存款保险基金来履行其法定义务,根据法定的方案进行操作,其宗旨是明确的,即避免银行倒闭的消极经济影响,而风险成本则由银行体系与相关机构承担,并非纳税人的税款。
  (二)央行最后贷款职能与存款保险制度
  央行履行最后贷款者职能的任意裁量权及贷款数额的不确定性对银行体系的稳定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低效经营的银行机构给予资金援助从而防止它们面临倒闭的风险。而市场有其自身的调剂机制,即优胜劣汰,破产作为市场自发调节的一种手段,它淘汰低效经营的银行迫使其退出市场,从而能够优化市场成员,提高市场效率,因此,央行的最后贷款者职能作为一种防止银行挤兑的公共政策是不可取的。允许银行破产退出市场,但是必须防止因为单个银行破产所引起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并且防止由于广泛的银行倒闭对整体经济体系的影响,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其存款保险功能的发挥,使得在破产银行退出市场时不会引起货币市场动荡和经济活动的萎缩,也不会造成对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和市场平稳运行产生影响。
  金融安全网的建立,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功能的实现和央行的最后贷款者职能的履行,二者实施相互配合和补充,为金融的安全构筑一道屏障。当银行因为拥有大量存款负债而面临倒闭时,银行在存款保险机构缴纳的保险基金不足以偿付存款者,保险机构可能被迫从央行借款来偿付。在这种银行体系的大动荡大危机下,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险基金就会显得微不足道,此时央行对存款保险机构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就是对存款保险制度所实行的一种“隐性”保险。保险机构从央行借入的紧急资金可以作为存款保险储备的替代,减少了保险机构的成本,而存款保险基金也会由于央行对银行体系的适时干预而推迟运作,央行最后贷款者职能的有效发挥可将银行挤兑的负面效果降至最小。存款保险制度则被视为破产银行在清算过程中向存款者进行最大限度的偿付的一种管理手段,它不仅是一种尽快清偿债权的机制,也是一个处理银行倒闭以使银行体系更富竞争力、更有效运行的工具,而且还可以消除存款不稳定的心里预期,完善对金融机构的事前监督和事后及时处理的措施,增加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中国当前的金融风险主要是一种体制风险,从长远看,必须进行金融改革,消除产生金融风险的体制根源。但从目前来看,由于国家信用保证,即使四大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绩效差、资产质量欠佳,只要政权和社会稳定,由于随时有央行的最后贷款救助,就不会发生支付危机,不会倒闭,从而不会出现银行挤兑风波和银行恐慌。但当前中国也存在较严重的市场风险,对大量的非国有银行与非国有银行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机构而言,由于泡沫经济的拉动和违规违法经营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局部范围的银行恐慌和银行挤兑威胁依然存在,对市场经济的运行、社会安全的稳定都存在着风险危机。
  让市场机制自动发挥优胜劣汰作用,淘汰少量地小银行,将会促进金融体系高效健康发展。但“质”与“量”的关系表明,当破产银行数量突破某种“临界点”是,就有可能危及金融体系乃至宏观经济的稳定。因此,从形成良性的宏观经济环境的角度看,中国有必要尽早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邢勇.国际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2]代小平.商业银行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3]吴敏.论法律视角下的银行破产.法律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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