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先权法律冲突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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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优先权的三个层次,其中第二层次税收优先于其后设立的担保物权的规定与《企业破产法》关于税收在破产财产清偿中的顺序存在直接冲突,且与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本身也存在一定冲突.税款发生时间早于质权或留置权的,税收应当先于质权、留置权执行,因质权人、留置权人有权与债务人达成折价协议,则税务机关难以向质权人、留置权人主张权利,进而造成税收优先权被虚置的情形.在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后,社会保险费与税收在征收依据、缴纳时限方面存在差异,税收优先权与社会保险费优先权的顺位一致性方面存在冲突.建议取消税收在时间条件下优先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与《企业破产法》保持一致,亦可考虑规定税收优先于担保物权的法定情形,即纳税人不存在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时,经公告的税款可以优先于其后设立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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