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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学生体质测试日益受到重视,学生免测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起来。《标准》中第十条:"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这一规定确实体现了对部分学生的人文关怀,但同时,免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的效果不是十分理想,制度设计的初衷和目标不能完全实现。本论文主要以法学、教育学和伦